欢迎光临中国政法大学信息公开网!
  • 索引号:cupl-03-2016-0942
  • 发布单位:学校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16-12-07
  • 点击数:
  • 所属分类: 财务、资产及收费
  • 关键字:
    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2016年10月19日第17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学校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教育部直属高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行为管理授权审批暂行办法》(教财厅〔2007〕4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 495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 6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教财〔2013〕55号)以及《中国政法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法大发〔2015〕74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

第三条 国有资产处置对象范围包括:报废、淘汰的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闲置、拟置换的国有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第四条 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按照规定权限对学校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或审核。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国资委)为国有资产处置的领导机构。

第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必要时须经过专家论证(鉴定)或技术监督部门出具强制性处置意见。在集中批量处置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过程中,必要时须经社会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合理计价。

第六条 使用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提交申请,资产管理处核实后,按照规定权限呈送审核、审批或备案,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资产管理处办理处置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不得擅自处置。

第七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其中出售、出让、转让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国有资产,应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八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本校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处置行为的管理,规范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章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机制

第九条 管理机制与机构

国有资产处置在“国家统一所有,财政部综合管理,教育部监督管理,高校具体管理”的资产管理体制下,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由学校国资委统一领导,学校国资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处,负责具体管理与落实国有资产处置行为,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处置。

第十条 学校办理国有资产处置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应按照学校及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由学校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学校国资委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处置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有关国有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制定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制定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监督和管理的具体措施,研究国有资产处置的重大问题,决定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等。

(四)接受财政部、教育部有关国有资产处置的监督指导。

第十二条 学校国资委成员单位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资产管理处负责审查使用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申请,汇总并呈报上级部门审核、审批或报备;必要时组织相关专家论证处置方案;组织经批准处置的国有资产的公开处置工作;办理国有资产处置后产权变更或注销登记等相关工作。

(二)财务处负责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管理,针对所处置国有资产进行相应账务处理,并按规定将国有资产处置净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三)审计处负责对国有资产的产权转让和注销等行为进行全过程审计监督,对处置结果的相关财务予以审计,必要时邀请中介机构对拟处置国有资产进行鉴定、评估。

第十三条 院、部、处、所、中心等使用单位负责检查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占用以及使用情况,及时向资产管理处报告国有资产的丢失、损坏和责任事故等情况,并提出国有资产相应处置申请意见。

第三章 国有资产处置权限流程

第十四条 审批权限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50万元以下的,由校长办公会审批;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至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的,经校长办公会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300万元以上至800万元以下的,经校党委常委会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报财政部审批;

货币性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处置: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无账面原值依据评估价值)在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的,由校长办公会审批;3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以下的,由校党委党委会审批;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至800万元以下的,报教育部审批; 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五条 基本流程

(一)使用单位申报:使用单位在中国政法大学资产管理平台上提交申请,填报《中国政法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签字盖章后向资产管理处申报。

(二)资产管理处审查:资产管理处对使用单位提交的国有资产处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以及准确性进行审查。

(三)校务会决议:资产管理处按审批权限向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报送拟处置国有资产的申报材料,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做出处置的审批或审核决议。

(四)报备与报批:按照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学校审批的处置事项,审批后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审批的处置事项,学校审核后呈教育部审批、报财政部备案;财政部审批的处置事项,依次由学校与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五)评估备案与核准:根据审批部门批复,必要时委托审计处邀请社会有资质的审计中介机构对拟处置国有资产进行鉴定、评估,评估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按照有关规定需经核准的,报财政部核准。

(六)公开处置:由资产管理处根据相关部门的审批意见公开处置。

第十六条 报备(报批、报审)提交材料

(一)国有资产处置的正式申请文件。

(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关于国有资产处置的决议。

(四)学校按规定权限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审核)的事项,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根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相关规定按不同国有资产处置方式提交相应资料。

第四章 国有资产处置主要方式

第十七条 报废报损:报废是指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处置行为;报损是指由于发生非正常损失原因,按有关规定对国有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处置行为。

经批准报废的国有资产须保持其完整性,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将其拆毁处理,要完整上交全部资产(包括配套使用的独立附件、技术资料)。

第十八条 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所有权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处置行为。

无偿调拨(划转)的国有资产: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国有资产;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的国有资产;隶属关系改变,上划、下划的国有资产;其他需调拨(划转)的国有资产。

第十九条 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处置行为。

第二十条 对外捐赠:是指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国有资产赠与给合法的受赠人的处置行为。

第二十一条 置换:是指学校与其他单位就国有资产进行交换的处置方式。

第五章 国有资产处置账务处理

第二十二条 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国有资产的出售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等。

第二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按批复实施处置并办理产权变动和账目处理。财政部、教育部以及学校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审批文件,是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的依据,是财政部、教育部安排高校资产配置预算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五条 财务处应及时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资产管理处应及时调整有关资产会计账目,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六章 国有资产处置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学校接受财政部、教育部对在授权范围内审批的国有资产处置情况所进行的监督,及其定期或不定期针对国有资产处置情况所开展的专项检查。

第二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监督检查应当坚持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学校建立国有资产处置事后检查制度,由纪检监察部门、审计处、财务处等学校国资委成员单位相关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将检查结果纳入各单位和个人年度考核中。

第二十八条 使用单位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应做好处置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以备接受学校监察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与个人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擅自越权对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材料予以审批;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压价处置国有资产;截留资产处置收入;其他造成单位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三十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国有资产处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本办法执行过程中的违纪行为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公布施行后,原《中国政法大学国有资产处置办法》(法大发〔2008〕107号)废止。此前学校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如国家有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