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3日第1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规范科研项目结项经费审计行为,落实管理责任,根据国家及学校有关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和审计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立项部门及学校的相关规定,需要学校审计部门进行科研结项经费审计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 科研项目结项经费审计重点关注外协经费划拨、劳务费的发放、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合规。具体内容包括:
1.财务决算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2.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预算的要求;
3.决算报表及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4.项目预算资金、配套资金、自筹资金的到位情况;
5.项目经费开支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财经和科研经费管理相关政策、科研项目合同任务书的情况;
6.决算报表数据是否与财务账簿记录相符。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办理科研项目结项经费审计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科研处就项目申请书、项目立项书、项目合同书、立项部门批复的项目预算表(立项回执或申请书中所列)、结项报告书、结项成果、延期结项文件、项目经费预算变更批复确认文件、外拨经费情况所出具的审核意见;
部分项目材料的类型或名称与前述不同的,以实际情况为准;
2.财务处出具的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明细表;
3.经财务处确认的科研项目经费决算报表;
4.项目预算单、项目组成员名单及结项报告书,若存在非项目组成员报销经费的情况,需提供详实说明;
5.非本人办理结项手续时,需提供项目负责人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五条 科研项目结项经费审计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科研项目负责人按照科研经费决算报表的编制要求,向财务处提出申请出具科研经费收支明细表,编制科研经费决算报表,并由科研项目负责人审查签章。
2.财务处审查决算报表数字是否与财务处账簿记录数字一致,审查经费收入和支出是否真实、准确并签章。
3.科研处根据财务处审核意见,签署可以移送审计处进行结项经费审计的意见。
4.审计处在审计时,对重大科研项目、重要业务环节进行重点审计。发现资料不齐全、不准确,应及时通知科研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充、修改。如发现科研经费开支不符合国家、学校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和科研项目合同任务书规定的,应及时通知科研项目负责人及有关单位予以纠正;如发现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项目负责人的直接责任。
5.审计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计意见。
第六条 审计处可依工作需要,可对与科研经费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延伸审计。
第七条 对不按本规定执行,造成科研项目无法结项的,其后果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八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