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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cupl-03-2016-0722
  • 发布单位:国内合作处
  • 发布时间:2016-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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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分类: 财务、资产及收费
  • 关键字:
    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

(2014年10月8日理事会2014年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北京中国政法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保障财务运行的科学与规范,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基金会决策提供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财务会计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管理条例》以及《北京中国政法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管理各项收入,降低管理费用,合理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加强会计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规程,加强财务监督、检查;维护基金会财产完好,充分发挥财产物资效益;开展财务分析,参与基金会财务决策,规范财务信息披露,促进基金会建设和事业发展。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财务管理体制、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日常财务管理、资金运作管理、财务监督、财务决算、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和会计档案管理等。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基金会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的财务报告,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基金会秘书处负责日常财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基金会将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工作。会计人员必须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条  基金会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社会公众和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每年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的财务审计。

第七条  基金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基金会根据基金会发展战略,按照年度工作计划,本着资源统筹规划、保障工作重点、收入支出协调的原则,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编制年度预算。

第九条  秘书处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各项目的“收入”、“业务活动成本”等预算初稿,形成年度财务总预算。财务总预算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秘书处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收入预算参考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及业务发展计划合理预测制定,业务活动成本根据项目特点、项目执行情况和工作计划测算编制。

第十一条  基金会严格执行财务预算,除因工作计划、工作内容有较大调整、或者人员发生较大变化,需要通过预算调整程序核准新的预算外,一般不予以调整。在年内季末或年末,秘书处应总结、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上报理事会。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基金会设立专用的人民币账户和外汇账户,接受捐赠资金。

第十三条  在现行条件下,捐赠资金进入基金会专用账户后,由基金会财务部设立单独的项目,统一进行会计核算与管理,并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

第十四条  指定用途资金进入基金会账户后,应单立科目,并严格按照捐赠协议执行。按照协议要求,定期向捐赠人报告该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接受金融产品捐赠(如股票、债券、基金等),应及时办理过户或变现划入基金会专用账户。

第十六条  接受实物捐赠,应按照市场上同类或相似资产的价格确定公允价值登记入账;无法根据公允价值入账的由资产评估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报告的价格入账。根据捐赠协议,由基金会向学校有关部门与受赠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  基金会支出内容包括资助项目支出、基金会日常管理费支出。基金会要严格支出管理,严格执行审批手续,认真审核支出内容,确保每一笔支出符合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

第十八条  资助项目支出

(一)指定用途捐赠款的资助项目由基金会按照捐赠协议执行。凡协议中已列明资金使用范围、金额和支付时间的,在资金到位的情况下根据协议执行。

(二)非指定用途捐赠的资助项目支出需经理事会批准后,由基金会秘书处执行。必要时,理事会可采取移动通讯、电邮等形式表决。

(三)本基金会资助项目完成后,获资助单位(个人)须向基金会秘书处提交项目执行报告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书。

(四)捐赠设备物资时,在设备物资分配或变卖过程中发生的运输差旅费、人员劳务费等在设备物资折价中支付,如果设备物资直接分配到校内单位,原则上发生费用由接受捐赠单位支付。

第十九条  基金会日常管理费用主要用于基金会日常运作费用支出。主要包括网络维护费、广告费、调研差旅费、会议费、工作餐费、市内交通费、劳务费、日常办公费等。

基金会日常管理费用支出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10%。

在基金管理费支出核定范围内的支出由基金会秘书长审批。单笔5万以上的支出由理事长审批。

第二十条  本基金会各项费用支出标准依照国家和学校有关制度执行。

第六章  日常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现金借款必须遵循以下程序:

(一)填写现金借款单。借款单由经办财务人员填写并注明借款事由及借款数额;

(二)负责人审批。借款单由基金会财务部审核后,报秘书长审批。

(三)财务人员执现金借款单办理财务借款手续。

第二十二条  现金报销必须遵循以下程序:

(一)限期报销。因公借款,必须在公务事项完成后一周内办理报销手续;

(二)填写凭单。经办财务人员将用于报销的发票粘贴于报销凭证单上。用钢笔或中性笔整齐地写明金额、用途。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报销的发票中,大写小写金额要一致;发票中报销单位名称有误或印章模糊不清均视为无效发票;往来票证不能作为报销凭证,一律不予报销;

(三)负责人审批。经办财务人员执报销凭单,经基金会副秘书长审核后,报秘书长审批方可报销。

第二十三条   借款领取支票必须遵循以下程序:

(一)经办财务人员须填写支票领用单,逐项认真填写。经基金会财务部审核后,报秘书长审批。

(二)领取支票者在财务部门支票领取薄上登记并签字。

第二十四条   支票冲账必须遵循以下程序:

(一)报销者将有效发票、单据等粘贴,填写报销凭证单。冲账的发票中,大写小写金额要一致;发票中报销单位名称有误或印章模糊不清均视为无效发票;冲账必须在公务事项完成后一周内办理冲账手续。

(二)负责人审批:经办财务人员执报销凭单,经基金会财务部审核后,报秘书长审批。

第二十五条   经办人员在借领支票后,务必在10日内报账。每年12月20日前,已借领的支票必须全部报账,并停止申领签发新支票。

第七章  资金运作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要加强对基金的管理,按照《基金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合法、高效地运作资金,基金会要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基础上,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七条   资金增值部分除转入学校财务进行公益活动外,可以列支行政费用支出。

第八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八条   所有捐赠收支均由基金会和监事监督以保证严格执行捐款使用协议或项目立项书,如协议执行过程中出现违反捐款使用协议规定的情况,基金会和监事有权停止资助项目的支付并报告捐赠人。

第二十九条   根据捐赠协议的指明用途,基金会有权对转入学校的捐赠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根据协议,定期向捐赠人报告捐赠款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条  基金会接受财政、税务、会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会计师事务所每年对基金会的账务进行审计。

第九章  财务决算

第三十一条  年度财务决算是年度会计期间公益项目的收入及成本、资产质量、财务效益等基本情况的综合反映,是全面了解和掌握运营状况的重要手段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进行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和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以年度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交易事项的会计账簿为基本依据,认真组织机构财务决算编制和报表工作,做到账表一致、账账一致、账证一致、账实一致。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告,并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第十章  财务会计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条  财务会计信息是捐赠人、管理者和理事会等了解机构资源情况、负债水平、资金使用情况及现金流量等信息的重要来源。财务信息披露是建立社会公信力的重要环节,其主要形式是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五条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构成。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本基金会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同时包括会计报表附注,说明基金会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项目的具体说明和未在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信息的说明等。

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建立定期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提供真实、及时、公允的财务会计信息;按照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定期在基金会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布审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七条  以单一项目或捐赠人为报告主体的财务会计信息由财务部门负责按会计制度核算并编制,报秘书长审阅批准后,方可对外提供或披露。重大财务信息的披露必须纳入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由财务部按规定报请批准后对外披露。

第十一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基金会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

第三十九条  基金会会计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实行专人管理。会计档案由财务人员负责整理归档。

第四十条   基金会会计档案不得外借,遇有特殊情况,须经理事长或者秘书长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一条  销毁会计档案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对到期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单独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北京中国政法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