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规范、有效地组织、管理中国政法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各捐赠项目的执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依据《中国政法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和《中国政法大学教育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支持中国政法大学教育事业发展,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所有限定性捐赠项目和非限定性捐赠项目。
第三条 基金会每一年度项目计划由基金会理事会审核决定。
第四条 基金会秘书处作为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能,负责项目的开发、立项、实施、检查和验收等管理工作。
二、限定性捐赠项目的立项
第五条 限定性捐赠项目在相关协议签订完毕后,项目联系人须配合基金会秘书处完成立项工作,填写《中国政法大学教育基金会限定性项目基金用款申请表》,申请表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性质、项目的目标及意义、项目存续的年限、项目的受益人或受益范围、项目实施计划、资助总金额及每年度的用款预算。
第六条 申请单位须成立项目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项目的组织和实施。
三、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的申请与批准
第七条 年度非限定性捐赠的资金总额和资助重点须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和基金会的财务状况,由基金会秘书处制定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第八条 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的受益对象为符合《中国政法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资金投向的单位和个人,但不包括为基金会提供主要捐赠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九条 所有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申请对象都须填写《中国政法大学教育基金会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申请表》,会同电子文本在规定时限内交至基金会秘书处。
第十条 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的评审与批准
(一)项目初审由基金会秘书处按照《章程》和当年度资助规划进行筛选,将符合资助要求的项目,提请基金会项目评审会议审议。
(二)项目评审会议由基金会秘书处组织召开。项目申请人可以在评审会上进行陈述。
(三)评审委员会投票决定入选项目,报理事长决定是否资助。理事长认为应当提交理事会讨论的,可以召开专题理事会。
第十一条 基金会秘书处在评审工作结束后将公布最终获准资助的非限定性项目名单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捐赠项目的具体申请单位(以下简称项目申请单位)。
四、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 基金会施行项目合同制管理,推行项目负责人制度,对实施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确保项目资金按时到位、项目运营通畅、项目成效显著、社会反响良好。
第十三条 由基金会与项目实施单位签署项目实施合同,明确约定项目的预期目标、项目内容、考核指标、项目经费及付款条件、项目实施负责人(简称为项目负责人)、各方的责任以及违约责任等,并把项目实施合同作为基金会检查项目执行情况、项目验收及拨付项目资金的主要依据。
第十四条 具体项目的负责人由基金会项目部和项目实施单位共同确定。项目负责人对管理所执行的项目负全责。其主要职责是:负责项目实施合同的执行,落实项目配套资金的足额到位;负责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年度经费预算的编制、报批和具体执行;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负责项目的自查验收及验收材料准备,配合基金会项目部对项目进行检查和验收,及时向基金会报告项目执行进展情况及其结果。
第十五条 实行项目全过程监管制度。项目责任人要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管,确保项目按项目实施合同、项目实施方案、实施计划有序推进。项目负责人对负责执行的项目终身负责,接受国家审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基金会的监督。
第十六条 资助项目须以适当形式体现捐赠人及基金会的资助。
第十七条 严格按照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国政法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中国政法大学教育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对项目资金进行规范化管理。
第十八条 基金会对项目资金实行预算制管理。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实施合同以及批准的项目立项报告、实施方案和项目年度计划,编制年度项目经费预算,报基金会秘书处审核后,依据权限范围由基金会理事长或秘书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基金会依据项目实施合同付款条件、经费预算、项目进度、检查与验收结果,向项目实施单位拨付项目资金。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按预算对项目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每笔开支必须经项目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能报销,确保项目资金的合法、合理、规范、高效使用。
五、项目验收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执行完毕的两个月内,按要求完成自查验收报告及所需上报的验收材料,并上报基金会秘书处,提请基金会开展项目验收。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秘书处收到项目实施单位自查验收报告的一个月内,对自查验收报告及验收材料提出审查意见。秘书处结合审查意见、捐资额度和项目内容,向秘书长提出项目验收方式的建议,由秘书长决定采纳会议评审验收方式或现场验收方式。项目验收工作由基金会秘书处按项目合同约定具体组织。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结果在对外公布前,须报经秘书长同意,认为必要时可请示理事长同意。
第二十四条 项目申请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如有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将视情节给予警告、批评、暂停项目实施,直至撤销资助。对不合格项目的实施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监管人,若造成严重损失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除自费组织项目返工,直至达到合格外,还要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监管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