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关于印发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处、室、所、中心:
《中国政法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2月23日第21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国政法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政法大学
2020年12月23日
中国政法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2007年9月12日第13次校长办公会通过,
2020年12月23日第21次校长办公会第1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有效保障学校各项工作正常开展,根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以及《中国政法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使用期限和单位价值达到一定标准,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第三条凡使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经费购置配置的,以及通过接受捐赠、校外调入等方式配置的固定资产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配置、使用、处置、盘点、核实、评估、信息化、绩效考核以及监督检查等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固定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财政部综合管理、教育部监督管理、学校具体管理”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学校建立固定资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设置“学校、使用单位、使用人”三个管理层级。
第七条固定资产管理的目标是配置科学、使用有效、处置规范、监督到位,不断提升固定资产管理效能。
第八条固定资产管理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以及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职责
第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为固定资产管理统一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统一领导全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二)审核制定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主管部门要求指导、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四)按规定权限审批固定资产管理重大事项;
(五)确定固定资产配置的相关标准;
(六)制定固定资产管理绩效考评机制;
(七)接受主管部门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指导与监督;
(八)研究处理固定资产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固定资产管理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应按照学校及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履行学校集体决策程序。
第十条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经营性固定资产的相关管理工作,审议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转为经营性固定资产,促进经营性固定资产的有效整合、科学配置和使用有效,确保其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十一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和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政策方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根据相关上位制度和学校实际,起草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三)审核固定资产的配置、验收、登记、调剂、调拨、处置等事项;
(四)组织固定资产评估备案、盘点复查、清查核实以及绩效考核等工作;
(五)办理固定资产出租等使用事项的相关手续;
(六)建立固定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不断提升固定资产使用效率;
(七)开展业务培训、权属管理、损失认定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八)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固定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九)主管部门或学校交办的固定资产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使用单位作为直接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主体责任,确立第一责任人领导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设置资产管理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贯彻执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完善相应的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具体的管理工作;
(三)申报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制定购建需求方案,配合可行性论证、招标、采购等活动;
(四)办理固定资产的配置、验收、登记、调剂、处置等事项;
(五)开展本单位资产盘点清查,及时客观报告盘点清查结果;
(六)盘活本单位固定资产存量,提高使用效率,积极参与共用共享平台建设;
(七)接受业务培训和指导监督,配合绩效考核和损失认定等工作;
(八)及时整理保存固定资产管理事项相关档案材料;
(九)根据相关规定履行其他固定资产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使用人为管理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所使用固定资产管理的直接责任;
(二)对配置的固定资产实物进行检验;
(三)配合学校及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盘点工作;
(四)爱护并妥善保管所使用固定资产,发现损坏及时报修;
(五)校内借用固定资产的,及时向资产管理员备案登记;
(六)因闲置或因其他情形无法继续使用的,及时申请调剂;
(七)因已达使用年限且无法继续使用的,及时申请报废处置;
(八)根据相关规定履行其他固定资产使用、保管职责。
第三章固定资产确认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的界定标准(根据主管部门政策和学校实际可以调整):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不含);单位价值在1000元(含)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含)以上。
第十五条虽未达第十四条之界定标准,但符合下列情形的,也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一)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不含),批量购置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二)单张发票金额在1000元(含)以上的图书;
(三)接收捐赠的图书、文物和陈列品等资产;
(四)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用软件;
(五)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在建工程。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不界定为固定资产:
(一)电子产品、机械设备等的辅件、配件,无法独立运行;
(二)光学仪器设备等所使用的易耗品,需要不定期更换的;
(三)用于批量发放、赠送的图书。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的分类:
(一)房屋及构筑物:房屋包括教学和科研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学生公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及锅炉房等,构筑物包括体育场、围墙、水塔等;
(二)通用设备:通用办公设备、计算机网络和安全设备、车辆、通用仪表、电动工具、光学仪器等;
(三)专用设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用途的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专业实验室仪器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文物、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模型、标本等;
(五)图书档案:图书期刊、档案资料等;
(六)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各类材质的台桌、椅凳、柜橱箱、沙发、茶几、架类,厨卫用具、被服装具和动植物等。
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为贵重仪器设备。
第十八条根据使用方向,固定资产分为事业性固定资产和经营性固定资产。事业性固定资产是指为完成教学、科研事业发展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是指为了开展保障性工作而投入的、用于从事经营活动的固定资产。
第四章固定资产计量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该按照成本计量:
(一)购置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劳务费等;
(二)自行建设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该项资产至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
(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且未经资产评估、也无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可比照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入当期费用;
(四)校外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调出方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
(五)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确定;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重置成本计算。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应当计提折旧,在预计使用年限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的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
第二十一条 下列各项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文物和陈列品;
(二)动植物;
(三)图书、档案;
(四)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
(五)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不考虑预计净残值,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当期费用或者相关资产成本。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不再补提折旧。已提足折旧并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实物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因改建、扩建等原因而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应当重新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第五章固定资产配置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配置是指根据各单位履行职能需要、资产存量状况和预算情况等因素,通过购置、建设、接受捐赠或校外调拨等方式配备固定资产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配置应当遵循固定资产功能、数量与单位职能相匹配,固定资产存量与增量相结合,厉行勤俭节约、讲求绩效和绿色环保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固定资产配置应该严格依照规定标准,没有配置标准的,应当结合单位履职需要和事业发展需求,加强论证、厉行节约、合理配备。
第二十八条 通过购置和建设方式配置固定资产,必须履行相应的采购流程;通过接收捐赠方式配置的,必须签订捐赠协议;通过校外调拨方式配置的,必须由原单位办理调出手续。
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实物应由使用单位和学校分别验收,使用单位预验收后申请学校验收。其中购置配置的,学校验收按照采购额度由采购管理部门或资产管理处组织验收;其他方式配置的,学校验收由资产管理处组织。
第三十条固定资产验收需要查验资产实物的品牌、型号、技术参数是否与合同、发票、申购表或招投标材料等资产配置的原始材料一致,此外:
(一)房屋、车辆及特种设备等验收执行政府部门或相关机构的规定;
(二)凭样品采购的,应当核验资产实物是否与样品一致;
(三)仪器设备是否能够正常运行。
第三十一条 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以资产卡片形式登记实物名称、数量、金额、品牌型号、规格参数、使用人和存放地点等信息,做到有物必登、登记到人、一物一卡、不重不漏。
第三十二条资产管理处审核资产卡片数据的完整性、正确性、规范性以及固定资产配置程序的合规性,审核通过后将资产卡片计入固定资产实物账。
切实做好固定资产产权管理,及时办理土地、房屋、车辆等固定资产权属证书,资产变动应办理权证变更登记,避免权属不清。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实物账建立后,使用单位当月办理财务手续,财务处按照政府会计制度相关要求计入固定资产财务账,逾期未办理财务手续的需要重新进行固定资产登记。
第三十四条资产管理处与财务处应该定期核对固定资产账,做到账账相符。
第六章固定资产使用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原则上不得利用固定资产出租、出借以及对外投资。
第三十六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购置、验收、入账、保管、领用、使用、维护等相互制约的管理制度,加强固定资产日常管理。
第三十七条 使用单位及使用人应妥善保管固定资产,定期保养维护,发现损坏、故障等情况及时报修,避免闲置浪费或是公物私用。电梯等特种设备应委托专业机构及人员运维;在实验室、校医院及锅炉房等特定环境中使用固定资产时,应遵守安全规范和操作规程。
针对贵重仪器设备使用单位要逐台建立技术档案,要有使用、维修等记录。按照相关政府部门规定,定期校检和标定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及时修复精度和性能降低的仪器设备。
第三十八条教学科研用贵重仪器设备优先满足本单位使用需求,逐步建立共用共享机制。
第三十九条闲置不用的固定资产,使用人应向资产管理员申请调剂,使用单位优先进行部门内调剂,内部调剂不成的,报资产管理处协调校内调剂。
第四十条 使用人离退休、校内调动、离职或调出的,应将所保管的固定资产交回原单位。其中校内调动的,经原单位与现单位协商同意,使用人可申请将部分固定资产调剂至现单位。
使用人拒不交还固定资产的,使用单位有权不予或暂停办理相关调转手续。
第四十一条 固定资产调剂时由调出单位在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填写并打印出调剂单,调入、调出单位共同核查实物,核实无误后双方签字盖章予以确认,报资产管理处审核备案、变更登记。
第四十二条贵重仪器设备调剂需由调入单位向资产管理处书面报告,说明场所条件确实满足安装及使用要求,必要时应先组织专家论证或委托专业机构测评。资产管理处批准后,调入、调出单位自行开展迁移工作。
第四十三条使用人退休后仍可以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购置固定资产的,由资产管理员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后单独备案管理,必要时签订保管协议,及时追回实物、防止流失。
第四十四条 固定资产确需出租的,应当组织可行性论证和合法性审查,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会议审批后转为经营性固定资产。
第四十五条经营性固定资产出租审批权限:单项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无账面原值依据评估价值)在300万元以下(含)的,由校长办公会审批后报教育部备案;3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以下的,由党委常委会审批后报教育部备案;500万元以上(含)以上的,由党委常委会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审核)。
第四十六条 经营性固定资产出租流程:
(一)按照相应权限履行学校集体决策程序;
(二)按照相应权限报教育部备案或审批(审核);
(三)根据备案或批复情况组织实施招租工作;
(四)依照相应流程与成交单位签订租赁协议;
(五)出租事项结果向教育部备案;
(六)出租收益纳入预算管理。
第四十七条 经营性固定资产出租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租形式确定出租价格和成交单位,具体招租工作由采购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资产评估方式确定出租价格。出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第四十八条 资产管理处根据相关招租文件、响应文件或评审评估结果与成交单位签订租赁协议,并监督成交单位严格履约。
第四十九条 资产管理处根据教育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向教育部报备经营性固定资产出租事项。
第五十条 经营性固定资产出租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学校财务报告中披露相关信息,出租收益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
第七章固定资产处置
第五十一条固定资产处置是对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报废、出售、对外捐赠等。拟处置的固定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再予以处置。
第五十二条 固定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一)报废方式处置固定资产:对于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固定资产,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300万元以下(含)的,由校长办公会审批后报教育部备案;300万元以上的,由党委常委会审批后报教育部备案。对于未达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在300万元以下(含)的,由校长办公会审批后报教育部审核;300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下的,由党委常委会审批后报教育部审核;1500万元以上(含)的,由党委常委会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
(二)通过其他方式处置固定资产: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300万元以下(含)的,由校长办公会审批后报教育部备案;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由党委常委会审批后报教育部备案;500万元以上(含)的,由党委常委会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审核)。
第五十三条 固定资产报废处置流程:
(一)使用单位提交报废事项申请;
(二)实物核查后回收至指定地点存放管理;
(三)按照相应权限履行学校集体决策程序;
(四)按照相应权限报教育部备案或审批(审核);
(五)根据备案或批复情况核销固定资产账;
(六)通过公开方式组织实施实物处置;
(七)处置收益管理。
第五十四条资产管理处根据教育部批复意见或备案结果核销固定资产实物账,财务处核销固定资产财务账。
第五十五条资产管理处报采购管理部门通过拍卖等公开方式进行处置,对于房屋及构筑物、车辆、特种专业设备等固定资产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评估鉴定等工作。
第五十六条固定资产处置收益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相关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中,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的处置收益,留归学校,纳入预算,统一管理。
第八章固定资产盘点
第五十七条资产管理处定期组织固定资产盘点,全面掌握并客观反映固定资产的数量、价值和使用状况,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况时应进行固定资产盘点:
(一)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必须进行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的;
(二)财务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的;
(三)资产管理处认为应当进行固定资产盘点的。
第五十九条固定资产盘点流程:
(一)资产管理处制定固定资产盘点方案,组织相关部门人员成立学校盘点工作组,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机构参与实施;
(二)使用单位成立盘点小组,由第一负责人担任组长,制定本单位盘点实施细则,开展盘点工作,对查实的盘亏或盘盈情况详细报告;
(三)学校盘点工作组根据使用单位盘点情况开展复查工作,撰写盘点报告,按照权限履行学校集体决策程序,报教育部审批;
(四)资产管理处根据批复意见进行账目处理,责令相关单位落实固定资产管理整改工作。
第六十条盘盈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规定合理确定资产价值,按权限报批后登记入账。出现固定资产盘亏,应当查明原因、及时规范处理。
第九章固定资产核实
第六十一条 固定资产核实是指根据国家资产清查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清查工作中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进行认定批复,并对固定资产总额进行确认的工作。
第六十二条 固定资产清查中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认定确认,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财办〔2007〕19号)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三条 单项固定资产损失审批权限:损失50万元以下的,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核销,报教育部备案;损失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200万元以下的,由党委常委会提出处理意见,报经教育部批准后核销;损失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由党委常委会提出处理意见,报教育部审核。
第六十四条固定资产核实流程:
(一)对固定资产清查中清理出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并编制报表和撰写工作报告;
(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审计准则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固定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审核,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三)向教育部提交固定资产清查材料(含专项审计报告),教育部归纳、整理、汇总后提出审核意见;
(四)财政部审核教育部报送的资产清查材料,并对清查结果予以批复。
第六十五条使用单位对固定资产清查中的损益事项应提供合法证据,对所提供的资产清查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章固定资产评估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资产评估:
(一)固定资产拍卖、转让、置换处置;
(二)固定资产对外出租;
(三)确定涉讼固定资产价值;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教育部和财政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六十八条 固定资产评估应按照国家固定资产评估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评估。
第六十九条 固定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固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固定资产信息管理
第七十条 应当按照固定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建立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录入相关数据信息,加强固定资产的动态监管,并在此基础上组织固定资产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七十一条应当建立固定资产管理报告制度,包括年度决算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等。固定资产信息报告是学校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七十二条应当按照财政部规定的年度决算报表的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状况做出报告。固定资产年度决算报告应当内容完整、信息真实、数据准确。
第七十三条 应当充分利用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固定资产的占有、使用和处置状况,并作为使用单位编制相关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章固定资产管理绩效考核
第七十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绩效考核是指利用年度决算报告、资产专项报告、财务会计报告、资产管理信息化数据库等资料,运用一定的方法、指标及标准,科学考核和评价固定资产管理效益的行为。
第七十五条学校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管理绩效考核机制和考核体系,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规范可行的方法、标准和程序,真实地反映和评价使用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绩效。
第七十六条使用单位应当完善固定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包括固定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主要内容。
第七十七条 固定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坚持分类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绩效考核与预算考评相结合,采用多元化的指标体系和科学的方式方法。
第七十八条 学校应当充分利用固定资产管理绩效考核的结果,总结经验、推广应用,查漏补缺、完善制度,加强管理、提高效益。
第十三章固定资产管理监督检查
第七十九条 固定资产管理监督坚持内部监督与财务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八十条 使用单位应当健全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完善固定资产管理内控机制,自觉接受上级部门和学校针对固定资产管理情况所开展的监督检查。
第八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损失追责机制,落实损失赔偿责任。对因使用、保管不善等造成的固定资产丢失、损毁等情形,按照规定进行责任认定,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十二条对固定资产管理不到位、隐瞒不报、故意损毁、违规违纪违法操作,造成固定资产重大流失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章附则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八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第八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