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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cupl-03-2020-206
  • 发布单位:资产管理处
  • 发布时间:2020-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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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分类: 财务、资产及收费
  • 关键字:
    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所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所属企业出资人职责,维护学校权益,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学校所属企业健康发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教育部所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教财函〔2019〕115号)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所属企业,是指学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包括学校的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管理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由所属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第四条 所属企业工资总额实行预算管理,预算范围包括各级所属企业。所属企业每年度围绕发展战略,按照国家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依据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情况和人力资源管理要求,对工资总额的确定、发放和职工工资水平的调整,做出预算安排,并且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 所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所属企业体制改革方向,把规范管理作为基础,把科学激励作为重点;

(二)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效益导向和维护公平相协调;

(三)坚持市场决定与政府监管相结合,履行出资人职责,分类分级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六条 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经资委)统筹领导所属企业工资总额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代表学校履行所属企业工资分配监管职责;

(二)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所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

(三)建立完善所属企业评价指标考核体系;

(四)核准或备案所属企业编制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

(五)动态监管工资总额执行情况和清算审计执行结果;

(六)按年度对所属企业进行综合考核,并将所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向教育部备案;

(七)其他应该履行的领导与监管职责。

第七条 学校经资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处,负责所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所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职责:

(一)根据相关规定研究制定本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

(二)研究制定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并报学校经资委核准或备案;

(三)执行经核准或备案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

(四)落实学校经资委布置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管理方式及程序

第九条 所属企业工资总额实行预算管理,所属各级企业自主编制本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相应报学校经资委和履行资产经营公司职责企业核准后执行。

第十条 所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按年度周期进行管理,周期内工资总额平均增幅不超过符合规定的同期经济效益年均增幅,职工平均工资年均增长幅度应符合同期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工资增长调控目标等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 所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于当年第一季度完成申报,主要内容包括:

(一)上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的执行情况;

(二)本年度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预测情况;

(三)人力资源配置计划;

(四)薪酬政策调整情况;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所属企业应严格执行经核准或备案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导致预算编制基础发生重大变化的,在符合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的条件下可申请调整:

(一)国家收入分配政策发生重大调整;

(二)承担宣传文化部门部署的重大公益性文化项目、文化活动、文化精品工程或为教学科研后勤保障承担重要任务;

(三)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引起企业效益大幅变动;

(四)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工资总额预算调整方案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应于当年10月底前报学校经资委或履行资产经营公司职责企业审批或备案。

第十三条 所属企业应于次年4月底前提交上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学校经资委或履行资产经营公司职责企业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数据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完成情况,对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清算评价,于20个工作日内出具清算评价意见。

第四章 决定机制

第十四条 所属企业每年度按照国家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行业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适当兼顾其他中央文化企业、高校主业相近企业职工工资水平,结合政府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

第十五条 所属企业工资总额以上年度工资总额清算额为基数,在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由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完成情况共同确定,与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综合考核的总体结果联动。工资总额计算公式见附件1。

第十六条 所属企业经济效益联动指标为利润总额和营业收入的加权值,其中营业收入占比权重为50%。因政策性因素或通过变卖企业资产等取得的非经常性收益,在核定经济效益时应予以扣除。

第十七条 学校经资委或履行资产经营公司职责企业从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两方面对所属企业开展综合考核,其中社会效益考核指标占比权重为55%,经济效益考核指标占比权重为45%。依据得分划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社会效益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综合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第十八条 学校经资委审定所属企业社会效益评价指标考核体系,规范开展社会效益评价考核。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发展战略,合理确定与工资总额联动的经济效益考核指标及年度考核目标,规范开展所属企业经济效益考核。综合考核办法见附件2。

第十九条 所属企业工资总额应保持平稳,避免剧烈波动,增减幅度原则上在不超过30%的范围内确定。

所属企业按照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确定工资总额,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发生兼并重组、新设或划出企业和机构等情况的,按照本企业上年度符合规定的平均工资水平合理增加或减少工资总额。

第二十条 企业年度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可予以增长;但社会效益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增长。具体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综合考核等级为优秀的,工资总额增幅可与经济效益增幅(即利润总额和营业收入加权后的增幅)保持同步;

综合考核等级为良好的,工资总额增幅不超过经济效益增幅的90%;

综合考核等级为合格的,工资总额增幅不超过经济效益增幅的70%;

综合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

当年劳动生产率未提高、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北京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的,工资总额增幅应低于同期经济效益增幅,且职工平均工资增幅不得超过政府职能部门规定的工资增长调控目标。

第二十一条 企业年度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同时充分考虑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综合考核的结果,确定相应降幅:

综合考核等级为优秀的,工资总额降幅不低于经济效益降幅的10%;

综合考核等级为良好的,工资总额降幅不低于经济效益降幅的15%;

综合考核等级为合格的,工资总额降幅不低于经济效益降幅的20%;

综合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工资总额降幅原则上与经济效益降幅同步。

当年劳动生产率未下降、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明显优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明显低于北京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工资总额可适当少降。

第二十二条 社会效益考核等级为优秀且综合考核等级为合格以上的,工资总额增(降)幅可按上一等级标准确定。

第二十三条 所属企业未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适度下降;出现严重政治导向错误的,工资总额应下降。其中,国有资产减幅超过10%的,当年工资总额降幅原则不低于5%。

第二十四条 所属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政府职能部门规定的调控水平及以上的,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超过政府职能部门规定的工资增长调控目标。

第五章 企业内部分配管理

第二十五条 所属企业在经核准或备案的工资总额预算内,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分配。企业分配办法应根据所属企业功能性质定位情况,科学编制工资分配方案,做到工资总额与综合考核结果挂钩。

第二十六条 所属企业应尊重技术和管理工作者的创造性劳动,突出文化主业,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及奖励措施向关键岗位和复合型经营管理以及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

第二十七条 所属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中长期激励计划以及实施方案等关系职工利益的重大分配事项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和民主程序。所属企业要将企业薪酬福利管理作为财务管理和年度审计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八条 所属企业应严格规范工资列支渠道,调整优化工资收入结构,逐步实现职工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发放透明化。严格清理规范化工资外收入,所属企业应将所有工资性收入一律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以其他形式列支任何工资性收入。

第二十九条 所属企业应规范职工福利保障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福利费等相关规定,不得超标准、超范围列支。企业经济效益下降或亏损的,福利性项目不得增加、水平不得增长;连续出现亏损的,应缩减福利性项目。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所属企业工资总额的监督检查坚持内部监督与财务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三十一条 所属企业接受财政部、教育部等上级部门对所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事项所开展的专项检查。

第三十二条 学校经资委按照有关规定对所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授权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工作,必要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检查。

第三十三条 所属企业不得违规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出现超提超发行为的,应当清退并且进行相关账务处理,相应核减企业下一年度工资总额基数。

第三十四条 对于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工资增长与两个效益严重不匹配、内部收入分配明显不合理的企业,对其工资总额预算从严调控。对违规发放工资、滥发工资外收入等行为,视情况对企业采取警示、通报批评等处罚措施,并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对超发工资或违规列支工资的企业,除按超发额(违规列支额)在下年度工资总额预算中扣回外,扣减该企业负责人一定比例绩效年薪。具体扣减办法为:超发额(违规列支额)在可发放工资总额10%以内的,扣罚绩效年薪的10%;超发额(违规列支额)超过可发放工资总额10%(含)以上的,按超发比例扣罚绩效年薪。国家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完善所属企业工资分配内部监督机制,所属企业董事会应依照法定程序讨论决定工资分配事项,加强对工资分配的监督责任。落实企业监事会(监事)对工资分配的监督责任。

第三十六条 完备所属企业工资分配信息公开机制,所属企业于每年9月底将上年度企业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相关信息,在学校信息公布平台和企业官方网站向社会披露,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中国政法大学所属企业工资总额计算公式

2.《中国政法大学所属企业综合考核办法》

附件1:

中国政法大学所属企业工资总额计算公式

所属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工资总额基数×(1+经济效益增减幅度e×综合考核系数p×市场对标调节系数α×β×γ)

(一)工资总额基数=上年度工资总额清算额

(二)经济效益增减幅度(e)=年度预算利润总额增减×权重+年度预算营业收入增减×权重

年度预算利润总额增减=(年度预算利润总额—上一年度利润总额)/|上一年度利润总额|

年度预算营业收入增减=(年度预算营业收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

(三)综合考核系数依据综合考核等级确定,具体如下:

表1:综合考核系数(p)确定表

e

综合考核等级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e ≥0

≤1

≤0.9

≤0.7

≤ 0

e<0(文化类)

0.15-0.25

0.25-0.35

0.35-0.45

≤ 1

e<0(非文化类)

≥0.25

≥0.70

≥0.90

≤ 1

(四)市场对标调节系数=α×β×γ

其中,α、β、γ分别指劳动生产率调节系数、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调节系数、职工工资水平调节系数,其确定方法如下:

表2:劳动生产率调节系数(α)确定表

e

企业当年人均利润总额/上年人均利润总额

的倍数

α

e≥0

1倍(含)以上

1

1倍以下

0.8-0.9

e<0

1倍(含)以上

0.8-0.9

1倍以下

1

表3: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调节系数(β)确定表

企业上年人工成本利润率/上年行业人工成本利润率的倍数

β

e≥0

1倍(含)以上

1

1倍以下

0.75-0.9

e<0

2倍(含)以上

0.75-0.9

2倍以下

1

表4:职工工资水平调节系数在(γ)确定表

e

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上年度所在地区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倍数

γ

e≥0

3倍(含)以上

0.75-0.9

3倍以下

1

e<0

0.7倍(含)以上

1

0.7倍以下

0.75-0.9

附件2:

中国政法大学所属企业综合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对所属企业综合考核(以下简称综合考核),根据《教育部所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教财函〔2019〕115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核对象为学校各级所属企业。

第三条 综合考核原则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办法。

第四条 学校未设立资产经营公司,履行资产经营公司职责企业的年度综合考核由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经资委)实施,出具考核意见后予以执行,二级及以下所属企业的综合考核由履行资产经营公司职责企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综合考核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活力。

(二)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促进企业实现发展目标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二)坚持突出主业,聚焦内容生产,统筹当前和长远,科学设置考核指标,按照所属企业的功能定位和作用特点,依据给学校做出的贡献度合理确定考核指标。

(三)坚持定性评价和定量考核相结合,规范考核程序,严格考核管理,做到客观公平公正。

第六条 综合考核以公历年度为考核期,实行目标考核方式。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七条 综合考核包括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两方面。涉及文化产业的,社会效益包括出版质量、文化和社会影响、产品结构和专业特色、内部制度和队伍建设4个指标;非文化产业的,社会效益包括重点工作和综合管理2个指标。经济效益包括利润总额和营业收入2个指标。相关指标分值、考核内容、评分标准见附表。

第八条 社会效益考核实行百分制打分评价方式,满分100分,超过100分的,按照100分计算。评价考核结果根据得分情况,分为优秀(90分以上,含90分)、良好(75分至90分,含75分)、合格(60分至75分,含60分)、不合格(60分以下)4个等级。

社会效益得分75分以上,且“出版质量”指标得分为满分的,在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综合考核计算绩效得分时,可视为完成社会效益目标,社会效益部分按满分计算。得分90分以上,且“出版质量”指标得分为满分的,可视为超额完成社会效益目标,社会效益部分按满分计算,并酌情加分计入综合绩效。

第九条 经济效益考核实行百分制打分评价方式,满分为100分,超过100分的,按100分计算。

第十条 社会效益指标,应依据有关主管部门或学校经资委审查认定的数据;经济效益指标,应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

第十一条 综合考核满分为100分,其中,社会效益考核指标占比权重为55%,经济效益考核指标占比权重为45%。综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含90分)、良好(70分至90分,含70分)、合格(60分至70分,含60分)、不合格(60分以下)四个等级。社会效益为不合格的,综合考核等级直接定为不合格。所属企业出现严重政治导向错误、社会影响恶劣的,社会效益评价实行“一票否决”,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十二条 考核期初,被考核企业按照本办法和教育部要求,拟定考核期考核目标基准值,并报送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原则上考核目标基准值按照不低于前三年平均值的标准确定。

第十三条 学校经资委结合宏观政治经济形势、重大项目任务、企业所处行业发展周期、企业实际生产经营管理状况等,对考核目标基准值按照审批程序进行审核后予以确定。

第十四条 学校经资委对所属企业考核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企业原则上每半年报告考核执行情况,需建立政治导向、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的报告制度。企业发生上述情况时,企业负责人应立即向学校经资委办公室报告。

第十五条 所属企业应当在每年1月20日前,对上一年度社会效益情况进行评价,形成书面材料(包括自评得分情况和具体支撑材料);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出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对上年度经济效益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自评,形成书面材料;最终汇总形成年度工资总额完成情况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学校经资委办公室。

第十六条 学校经资委结合年度工资总额完成情况总结分析报告、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对所属企业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结果。

第十七条 学校经资委将考核结果反馈各所属企业,作为审核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依据。

第十八条 对于在考核期内企业发生重大任务变化、清产核资、改制重组、重大市场变动、政策制度变更等情况的,企业可以申请调整考核目标,由学校经资委审核后执行。

附表:中国政法大学所属企业综合考核计分细则表

表一:社会效益评价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非文化产业)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评分标准

分值

重点工作(50分)

核心职能(10分)

建立健全现代化企业制度,依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职能有效开展工作

4

发挥成果转化、人才汇聚、产业发展、企业投资的平台作用

6

流程管理(25分)

按照教育部要求推进高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效果良好

5

行使学校出资人职责,对下属企业有效监管

5

对外投资规范,投资收益纳入学校管理

5

出租、出借规范,公开招租,租金收入统一上缴学校

5

自身及所辖企业经批准的国有资产评估备案手续齐全

5

财务管理(15分)

财务制度健全,对下属企业财务监管科学有效

3

财务经营指标制定科学、合理,完成率高

6

财务数据统计、汇总和上报,及时准确

6

综合管理(50分)

规范经营(30分)

“三重一大”事项执行到位

10

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法规制度、审计制度

5

档案管理完整、规范,信息化建设到位

5

经营性合同设立合规审核流程

5

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决策有效

5

综合管理(50分)

设备资产(10分)

设备资产配置手续健全

4

设备资产管理规范、符合要求

3

设备资产处置合法合规

3

人力资源管理

(10分)

建立健全人力资源考核体系

2

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企业文化认同度高

2

聘用清正廉洁的职业经理人支撑企业经营

2

企业人员梯队合理、职责明确

2

企业员工服务意识及市场开拓意识强

2

表二:社会效益评价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文化产业)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评分标准

分值

出版质量(50分)

内容质量

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出版导向、价值取向,出版物内容质量整体情况

42

编校印装质量

出版物编校印装质量整体情况

8

文化和社会影响(23分)

重点项目

入选各类国家级出版规划、重点工程、国家资助项目并实现出版的情况

10

奖项荣誉

获得出版界三大奖和国家及行业性奖项、全国性优秀出版物推荐的情况

6

社会评价

受众反映好、社会影响大的出版物情况

4

国际影响

出版物版权输出、实物输出情况

3

产业机构和专业特色(15分)

主业发展整体情况,产品结构、选题规划、品牌特色等内容生产情况

15

内部制度和队伍建设(12分)

内部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体现“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企业规章制度、机制建设

7

人才队伍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情况

5

1.本表实行百分制,各项指标分值总计为100分。

2.“出版质量”指标在基准分基础上实行扣分制;其他指标基准分为0,符合条件计分。每一项指标累计得分最高不超出该指标赋分值,最低0分。

3.“出版物”除有明确界定外,包括图书、音像和电子出版物。

表三:经济效益评价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

指标名称

基本分

调节分极值

(±分)

评分标准

利润总额

45

+5

当年利润总额比目标值每±0.5%,得分±2分

-45

营业收入

45

+5

当年营业收入比目标值每±0.5%,得分±2分

-45

注:年度经济效益指标达到目标值,即得该项指标基本分。超出或低于目标值的一定幅度,在调节分值范围内增减考核得分,加分和减分以极值为限。年度经济效益考核最终得分不超过1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