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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cupl-03-2020-205
  • 发布单位:资产管理处
  • 发布时间:2020-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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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分类: 财务、资产及收费
  • 关键字:
    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商业网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校园管理,进一步规范校园商业网点经营行为,保障学校、师生以及商业网点经营者权益,根据《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3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教财函〔2013〕55号)及《中国政法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法大发〔2015〕7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网点是学校用于满足师生校园内生活消费需要而设定的可以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网点管理,是指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就商业网点设置、经营者引入、合同签订执行、经营行为监管等事项所实施的检查、监督及指导等管理性行为。

第四条 商业网点管理原则:

(一)保障履职原则。商业网点设置应切实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等中心工作需要。

(二)归口管理原则。资产管理处归口统一管理,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实施相应管理,形成监管合力。

(三)合理布局原则。资产管理处根据师生需求、房产资源情况以及校园整体环境合理确定商业网点及其经营项目。

(四)管办分离原则。资产管理处制定商业网点设置方案和招租需求,招投标管理部门根据招租需求实施招租。

第五条 商业网点设置须履行学校集体决策程序,并经招租流程确定经营者,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在校内从事商业经营活动。

第六条 建立商业网点台账,实现动态管理,积极推进商业网点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二章 商业网点管理机构

第七条 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经资委”)统一领导商业网点管理工作,资产管理处(学校经资委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处)归口管理具体事项。

第八条 学校经资委在商业网点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经营性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商业网点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审批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用于商业网点设置。

(三)制定商业网点管理的具体政策与措施,研究和决定商业网点管理的重大事项。

(四)听取资产管理处关于商业网点管理的情况汇报,接受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商业网点管理的监督指导。

(五)研究商业网点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资产管理处在商业网点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商业网点设置方案,编制商业网点招租需求,委托招投标及采购管理办公室实施招租。

(二)代表学校与成交单位签订商业网点租赁合同,并承担履行合同的主体责任。

(三)贯彻落实商业网点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商业网点经营活动实施监管。

(四)根据规定权限办理商业网点出租事项学校集体决策以及报备报批手续。

(五)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对商业网点实施综合监管和提供服务保障。

(六)调查核实商业网点违规违法经营行为并予以相应处罚。

(七)完成学校经资委安排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十条 相关职能部门在商业网点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招投标及采购管理办公室根据商业网点招租需求,采取相应方式开展招租工作,确定商业网点的经营者。

(二)财务处负责经营风险押金的收取与退还,收取租金或其他相关费用,定期将一卡通收入以对公转账方式转付给经营者。

(三)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办公室负责安装一卡通和网络设备、提供安全稳定的网络服务,定期与经营者对账并交由财务处对公转账,协助归口部门做好商业网点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

(四)后勤保障处负责提供水、电、暖、垃圾清运等服务,发生费用由经营者自行承担;负责预装基础设施维修维护等保障工作,发生费用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五)保卫处负责商业网点有关安全工作的教育培训、监督检查与指导,维护商业网点周边交通秩序。

(六)审计处负责对商业网点租金收入及使用、经营风险押金缴退等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对商业网点招租和管理过程实施审计监督。

(七)纪委办监察处负责对商业网点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本办法执行过程中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章 商业网点引入流程

第十一条 资产管理处在充分调研师生需求的基础上,结合房产资源情况合理设置商业网点,并编制招租需求。

第十二条 商业网点招租工作由招投标及采购领导小组领导,由招投标及采购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商业网点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具体租赁期限根据招标文件在商业网点租赁合同中予以约定。租赁期限届满前,资产管理处可以根据商业网点综合测评结果建议续约,交由招投标及采购领导小组审议批准。

第十四条 商业网点租赁合同文本由资产管理处与经营者共同起草,按照《中国政法大学合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审核后签订并执行。

第十五条 在经营者进驻学校及对其实施日常管理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部门职责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第十六条 商业网点招租涉及房屋出租需要报教育部备案的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批后由资产管理处准备如下材料:

(一)学校出租事项的正式申请文件。

(二)学校出租国有资产清单。

(三)学校同意利用国有资产出租集体决议。

第十七条 商业网点招租涉及房屋出租需要报教育部审批(审核)的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批后由资产管理处除准备第十六条1-3项材料外,还应准备如下材料:

(一)拟出租国有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

(二)学校进行出租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学校法人证书复印件、承租方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章 商业网点经营活动管理

第十八条 经营者的营业执照经营期限涵盖招租期间,经营范围涵盖招租项目内容,且其相关资质证照齐全。

第十九条 经营者装修方案需经资产管理处审批,装修过程中不得损坏原建筑物,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的建筑结构或变动公共区域设施。

第二十条 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第一安全责任人,对商业网点安全负全面责任,根据自身特点制定安全制度,有效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与所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定期对所聘用人员进行安全和法治教育,所聘人员须持有效身份证件,从事食品加工人员还须办理健康证,学校与经营者聘用人员不产生任何合同关系。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消防法等法律规定,落实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保证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校园秩序。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招租文件规定及合同约定的范围从事经营,不得转租、分租或挪作他用,按时缴纳经营风险押金、租金、物业费等相关费用。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营业,必须于租赁期限届满之日清空并腾退租用场所,保留原有设施设备,与资产管理处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必须在约定场所经营,不得擅自占道或占用其他公用区域,不得私自搭棚或在公共区域内随意堆放物品。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所属车辆,必须按管理部门指定地点停放,所属机动车严格按规定时间进出商业网点周边。

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不得在约定场所外擅自乱立广告牌、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当经过资产管理处批准。

第三十条 经营者在租赁期间因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由经营者自行处理和解决,相关法律责任均由经营者承担。

第三十一条 针对经营活动的监管措施:

(一)资产管理处根据学校招租文件、经营者响应文件、合同约定组织日常检查和定期或不定期的巡查工作。

(二)资产管理处针对经营者商品或服务的不合理价格建立专项监控机制。

(三)资产管理处委托学生委员会定期组织经营者经营活动的满意度问卷调查。

(四)资产管理处设立举报投诉信箱、电子邮箱及电话,定期开设接待日,接待消费者及经营者反映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强群众监督。

(五)学校鼓励经营者本着经营在法大、回馈于法大之精神自愿参与对家庭经济条件相对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

(六)保卫处、招投标及采购管理办公室与资产管理处根据需要可以组成联合检查组,检查指导经营行为,对未经招租程序的经营者和经营行为予以制止和清除。

(七)资产管理处定期对经营者进行综合测评,包括经营风险押金及租金缴付、检查巡查、价格监控、满意度测评、举报投诉接访、捐资助学、违规违法经营以及完全履约程度等情况,综合测评结果作为今后招租的评审参考项。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二条 学校接受财政部、教育部对在授权范围内审批的房屋出租情况进行的监督以及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的专项检查。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商业网点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应当坚持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与个人在商业网点管理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出租国有资产设置商业网点。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商业网点出租事项予以审批。

(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有违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进行商业网点招租。

(四)未按规定履行本部门商业网点管理职责。

(五)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六)其他违反规定设置商业网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纪检监察部门对商业网点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本办法执行过程中的违纪行为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经营者违规经营行为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停业整顿、终止合同等处罚措施,对经营者的违法经营行为配合主管行政机关查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交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学校有权将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的经营者列为非诚信经营企业,并有权限制其以后的进驻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公布施行后,此前学校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