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和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大审计监督力度,完善审计工作机制,提高审计整改质量,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整改,是指被审计单位根据国家审计机关、教育部审计部门及学校审计部门对学校经济活动依法审计所做出的审计处理决定以及提出的审计建议,对其自身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纠正和改进的过程。
第三条 学校审计整改工作严格落实审计整改主体责任。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切实履行审计整改责任,加强对审计发现问题产生原因进行分析,组织人员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完善内控制度,加强财经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第四条 学校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领导。审计整改工作在学校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审计整改联席会议、整改报告、跟踪督查、协作配合、对账销号等工作机制。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情况列入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等相关会议研究部署范围。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机制。由校领导牵头,建立学校审计部门与学校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把审计监督与党管干部、纪律检查、追责问责结合起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括审计、组织、纪检监察、人事、财务和资产管理等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审计处。联席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由校领导牵头,审计、组织、纪检监察、人事、财务和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根据需要可适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审计发现的问题,部署审计整改工作,解决审计整改中的难点问题,落实分解审计整改责任,确定重点督查单位和督查事项。必要时,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列席会议。
第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审计整改报告机制,其内容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处报送审计整改工作方案。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整改工作方案还须报送主管部门和联席会议办公室。审计整改工作方案包括以下内容:落实审计整改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拟采取落实审计整改的方法、措施;拟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的事项;落实审计整改的时间节点等有关内容。
(二)被审计单位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90日内,向审计处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整改结果报告还须报送主管部门和联席会议办公室。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包括以下内容:对审计要求自行纠正事项的落实情况;采纳审计建议的情况;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尚未整改到位的原因及其他有关内容。
第七条学校建立健全审计整改工作跟踪督查机制,其内容包括:
(一)审计处应健全和完善审计整改工作跟踪督查制度,要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送达之日90日内,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促检查。按照分类督查的原则,协助做好审计事项整改情况的督促检查。必要时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成联合督查组对有关审计整改事项进行重点督查。通过督查促进被审计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确保审计发现的问题得到全面有效整改。
(二)审计整改督查的方法包括:听取被督查单位审计整改情况汇报,查阅审计整改资料,个别谈话,检查实际整改情况及其他督查方法。
(三)重点审计整改督查工作程序包括:组成联合督查组,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分别派员参与,也可根据需要指定有关部门派员参与,确定督查的单位和督查事项,送达督查通知书,实施督查,形成督查情况报告。
(四)审计处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整改情况,应形成书面报告,并及时报送分管校领导,抄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被审计单位的主管部门。
第八条学校建立健全审计移送处理协作配合机制。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问题协查、线索移送等工作。对审计处移送处理的事项,相关单位要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和处理结果书面反馈审计处,具体包括:
(一)审计处应在依法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的基础上,负责归纳、综合分析审计查出的问题并提出有关部门协助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
(二)纪检监察部门应根据审计处依法依规移送的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问题线索及时进行核查查处,对于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提交有关部门研究解决。
(三)组织部应根据审计处依法出具的审计报告,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发生的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违法违规问题负有直接责任、主管责任或领导责任的及时作出相应处理,并将审计结果和落实审计整改情况作为考核评价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四)财务处应根据审计处依法出具的审计意见,暂停拨付与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有关的款项,以及应清收和解缴国库的罚没款等各种非税收入事项,及时暂停拨款、清收和解缴应当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款项,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书面反馈联席会议办公室。
(五)资产管理处应根据审计处依法作出的关于被审计单位损害国有资产行为的审计意见,及时督促落实审计整改工作,并书面反馈联席会议办公室。
(六)其他有关部门应根据审计处提出的审计意见依法协助配合落实。相关部门应对有关问题及责任人的处理结果及时书面反馈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审计整改对账销号机制。审计处要建立审计整改工作台账和信息记录系统,实行“问题清单”和“整改清单”制度,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审计处在检查审计整改工作时,要将两个清单对接,实行“对账销号”。对已整改落实的,要及时予以办结;对整改未到位的,要责成被审计单位说明原因,进一步完善整改措施,明确时间进度,加快进行整改。
第三章 监督问责
第十条学校建立健全审计整改工作的问责机制,对不按规定期限和要求进行审计整改的部门和单位进行责任追究。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不力、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部门和单位,按照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问责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以及有关党纪政纪规定、法律法规,由纪检监察部门、组织部、人事部门及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对拒绝、拖延整改并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被审计单位要从严问责,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学校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促进审计监督与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的有效结合,提高审计整改效果。通过学校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审计整改工作典型,对拒不整改或屡审屡犯、屡禁不止的被审计单位要严格追责问责,联席会议可以文件的形式进行通报,也可以通过学校网站等形式进行公告,以公开促整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