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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cupl-02-2016-0947
  • 发布单位:学校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16-12-16
  • 点击数:
  • 所属分类: 招生考试
  • 关键字:
    研究生招生咨询及申诉渠道
关于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郑重声明

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即将举行,广大考生复习备考进入最后冲刺阶段。

近期,据部分考生反映,某些社会考研培训机构或个人通过网站、短信、微信或QQ发布考研辅导班招生广告,声称“与法大合作办班”、“与法大合作出版历年试题”、“法大名师授课”、“提供内部命题资料”、“划定考试范围”等,更有甚者宣称可提供“真题和答案”,并做出种种虚假承诺。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学校或相关教师的声誉,干扰了学校正常的研究生招生工作秩序。为防止考生上当受骗,特做如下严正声明:

一、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在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由研究生院统一管理,具体工作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我校2017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各项考务准备工作正有序进行,并严格按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安全保密工作。同时,我校历年考研试题均不对外公布,我校也从未与任何社会机构或个人合作出版、出售历年考研试题。请广大考生切勿轻信虚假宣传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二、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禁研究生招生单位举办考研辅导班的通知》和《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文件精神,我校已通过多种渠道发布通知,现再次重申:

中国政法大学严禁内部任何部门和工作人员举办或参与举办考试招生辅导活动,严禁向社会培训机构提供考试招生辅导活动场所和设施,严禁委托社会培训机构进行考试招生辅导培训、招生宣传和组织活动,严禁参与任何与考研内容有关的咨询活动,严禁组织或参与考研有关的复习资料编写、出版等活动,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在国家教育考试中,“组织作弊”、“为他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1条规定,“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12月27日第二次修订)第七十九条、八十条规定,在国家教育考试中,对于有“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抄袭他人答案”、“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代替他人参加考试”、“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等行为之一的组织或个人,将由相关部门给予取消成绩、停考1至3年、罚款、拘留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二章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的,按作弊论处。

四、对于盗用中国政法大学或学校教师名义进行非法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我校将保留一切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同时,欢迎社会各界、家长及考生监督举报。

法大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招生咨询、监督举报电话:010-58908071、010-58908070;

法大纪委办监察处专用监督举报电话(请勿咨询):010-58909069;

法大研究生招生网站:http://yjsy.cupl.edu.cn

特此声明

纪委办监察处

研究生院

2016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