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工作
中国政法大学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2014年度,校学术委员会秉承学术立校、教授治学的理念,在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学术评价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能及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能分工,本年度先后召开学术委员会(含专门委员会)会议11次,其中,召开校学术委员会会议3次,主要是讨论修订《中国政法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召开项目及成果评定委员会会议7次,工作内容涉及第三届中国政法大学青年教师优秀科研成果奖的评审、2013年度校级项目评审、2013年度科研成果奖励审核、青年教师创新团队遴选与考核、智库团队遴选、教育部后期资助项目推荐、北京市社科基金项目推荐、北京市第十三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推荐、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基础理论类项目推荐等工作;召开学科专业与科研机构建设委员会会议1次,主要是中国政法大学第一批交叉学科项目终期检查暨第二批校级交叉学科建设项目中期检查评审工作。
鉴于大多数校学术委员会(含专门委员会)委员在教学、科研、管理以及社会服务等工作中事务繁忙,学术委员会(含专门委员会)在工作中创设了通讯评议和通讯与会议评审相结合的会议组织形式。对于推荐申报科研项目、申报成果奖励、教师学术能力评价等适合书面评议的事项,在征得专门委员会主任意见后,实行通讯评议。为了确保通讯评议的公正性,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将评审的全部材料发送到委员的邮箱;并在学校监察部门同志的监督下对委员回复的邮件进行开示和统计。本年度,学术委员会含各专门委员会共组织了4次通讯评议。这种会议组织方式大大提高了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效率,节约了各位委员的时间,同时也有利于委员们独立表达意见,使得表决结果更具公正性,收到很好的效果。
二、《章程》修订情况
《中国政法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的修订是2014年度学术委员会工作的重中之重。为了更加明确学术委员会定位,引导学校整合校内学术组织,加强顶层设计,保障学术委员会的独立性,构建系统的学术治理体系,根据《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第35号令),从2014年4月份起,我校着手对《中国政法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进行修订。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在广泛、公开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先后组织3次学术委员会委员会议,讨论我校《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事宜。经过充分酝酿、认真讨论研究,于2015年1月通过了我校新修订的《中国政法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新《章程》从学术委员会的性质和宗旨,到组成方式、职责权限、运行制度以及专门委员会的组建等都进行了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增加了校学术委员会的年度报告制度和例会制度,即校学术委员会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并提交年度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2.明确了我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组成比例和任职年龄条件。25位委员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多于5人(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13人(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40岁以下青年教师不少于5人。年龄方面,根据学术委员会运行情况,改为在编在岗教职工,按正常退休年龄能够任满一届(4年)。
3.增加了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产生的程序和副主任委员的选举产生程序,并明确了委员连任不超过两届的规定。
4.明确了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的权利和必须履行的义务。
5.增加了实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及公示和旁听制度。
6.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各专门委员会名称进行了重新界定和调整,调整后的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科建设委员会、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师聘任委员会、科学研究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六个专门委员会。取消了原来的自然科学委员会。
新《章程》突出了校学术委员会在整个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中的核心和最高学术机构的地位,厘清了校内各级、各类学术组织相互之间的关系,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用制度从组成、职权、运行程序、工作条件等方面保证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
2015年,学校将根据新的《学术委员会章程》做好新一届学术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院级学术分委员会的组建工作,切实落实教授治学。
2015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