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将第十条修改为:
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能包括:
1.审议学校中长期科研发展规划;
2.审议学校学科专业设置、科研机构和科研平台的设立及建设规划;
3.审议由各学科专家组评审鉴定的各类科研项目和成果;
4.评定教学科研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审议各基层学术委员会上报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中的争议问题,并提出终审意见;
5.审议各专门委员会及各基层学术委员会上报的有争议的学术事项,并提出终审意见;
6.评定名誉教授、名誉博士资格;
7.审议学校向上级部门申报的有关学术评价材料;
8.审议由各学科专家组评定的学校设立的科研等学术奖项;
9.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团体任职人选;
10.指导、组织全校性学术交流活动;
11.受校长委托,对学术领域某些专门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咨询报告,并完成校长委托的其他学术工作。”
二、将第十七条修改为: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科专业与科研机构建设委员会、项目及成果评定委员会、学术能力评价委员会、学术规范与学风建设委员会和自然科学专业委员会5个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校学术委员会委托进行工作,对学校各职能部门提出的议案及校学术委员会提出的问题进行专题调研论证;所形成的决议,由专门委员会主任和校学术委员会主席共同签署,以校学术委员会的名义公布实施。”
三、将第十八条修改为:
“根据职能分工,学科专业与科研机构建设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学科专业设置、省部级重点研究基地的组织申报、校直属在编科研机构的设立等事项;项目及成果评定委员会负责审议科研立项、科研奖励等事项;学术能力评价委员会负责对计划引进人才、申报高级职称、申报上级部门人才培养计划等进行学术能力评价等事项;学术规范与学风建设委员会负责学术规范的宣传教育,受理学校教师违反学术规范的投诉,并组织有关专家对学术失范的程度作出甄别鉴定,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惩处建议,由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出最终处理决定;自然科学专业委员会负责自然科学领域的科研立项、科研奖励、科研能力评价(包括计划引进人才、申报上级部门人才培养计划等)等事项。”
四、将第十九条修改为:
“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主任原则上应由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担任, 副主任和委员可根据需要聘请有较高学术造诣的专家学者担任。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人选,由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五、本修正案自2010年6月1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