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中国政法大学信息公开网!
  • 索引号:cupl-01-2014-0020
  • 发布单位:学校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14-10-18
  • 点击数:
  • 所属分类: 学校信息
  • 关键字:
    学术委员会相关制度、年度报告
中国政法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中国政法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2002年5月23日通过,2005年11月11日

第八届中国政法大学学术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修订通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及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特设立中国政法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审议和评价机构。

第二条 设立校学术委员会的宗旨是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术自由,促进学术交流,议决学校的重大学术事项,在学科建设、学术研究和学术评价中发挥指导作用。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遵循科学、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遵守严格的程序规范,实行民主表决制度、决议公示制度。

第二章 组成和职责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由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学术声望和学术道德,具有全局观念和团结协作精神,处事公正的各学科知名教授组成。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成员由校长从学校在职教师中聘任。为保证其代表性,应兼顾其成员的学科结构、年龄层次、院所分布等因素,注意吸收中青年知名学者。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4年,可连聘连任,但连聘连任总人数不得超过上届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新增成员的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任期内成员的调整,以主席提议、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的方式进行。校学术委员会成员调整名单由学校发文公布。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由单数组成,设主席1人,常务副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主席由校长兼任,常务副主席、副主席、委员由校长聘任。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成员应热心学校的学术事业,共同对其决议的权威性负责,并对评价议决过程负有保密义务。对不履行保密义务者,主席可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或解除其聘任的处分。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成员应认真履行职责,按时参加会议和有关学术活动,如无故连续三次不参加会议,主席可解除其聘任,并提出新的建议人选,由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章 职  能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能包括:

1.审议学校中长期科研发展规划;

2.审议学校科研机构和科研平台的设立及建设规划;

3.审议由各学科专家组评审鉴定的各类科研项目和成果;

4.评定教学科研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审议各基层学术委员会上报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中的争议问题,并提出终审意见;

5.审议各专门委员会及各基层学术委员会上报的有争议的学术事项,并提出终审意见;

6.评定名誉教授、名誉博士资格;

7.审议学校向上级部门申报的有关学术评价材料;

8.审议由各学科专家组评定的学校设立的科研等学术奖项;

9.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团体任职人选;

10.指导、组织全校性学术交流活动;

11.受校长委托,对学术领域某些专门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咨询报告;并完成校长委托的其他学术工作。

第十一条 本章程第十条第3款、第8款所称各学科专家组,根据本人和本院所专家回避的原则,采取从学校专家库中随机遴选或聘请校外专家的方式组成。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以召开全体会议的方式决定审议事项。经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各专门委员会提议或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提议,由主席决定召开全体会议。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如无特殊情况,议题需在会前确定,并于开会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委员可向主席提出临时议案,经主席提交到会委员一致同意的,可纳入会议讨论事项。除非是以陈述和分析事实为基础的结论性意见,委员应当避免发表针对个人的褒贬言辞。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席主持,或由主席委托常务副主席临时主持,出席人数须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结果方为有效。当议决事项涉及本人、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时,有关委员应主动回避,其他委员也可在会议进行中向主席提出某位委员应当回避的建议,由主席定夺。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事项,在保证委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票通过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当场公布,所作决议由主席签署后公布。为保证无记名投票的秘密性,所有委员应在会场专设投票席画票和投票。为保证投票的公正性,未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能提前投票或委托他人代投票。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各专门委员会以及院级学术委员会的会议制度,参照本章程第四章规定的原则执行。

第五章 专门委员会和院级学术委员会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科研机构建设委员会、项目及成果评定委员会、学术能力评价委员会和学术规范与学风建设委员会4个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校学术委员会委托进行工作,对学校各职能部门提出的议案及校学术委员会提出的问题进行专题调研论证;所形成的决议,由专门委员会主任和校学术委员会主席共同签署,以校学术委员会的名义公布实施。

第十八条  根据职能分工,科研机构建设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省部级重点研究基地的组织申报,校直属在编科研机构的设立等事项;项目及成果评定委员会负责审议科研立项科研奖励等事项;学术能力评价委员会负责对计划引进人才、申报高级职称、申报上级部门人才培养计划等进行学术能力评价等事项;学术规范与学风建设委员会负责学术规范的宣传教育,受理我校教师违反学术规范的投诉,并组织有关专家对学术失范的程度作出甄别鉴定,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惩处建议,由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第十九条 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主任须为校学术委员会成员, 副主任和委员可根据需要聘请有较高学术造诣的专家学者担任。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人选,由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第二十条 各专门委员会议决的事项,原则上代表校学术委员会。但若有两个以上相关院所对专门委员会议决事项提出书面异议,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应经校学术委员会主席同意,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

第二十一条 院级学术委员会是校学术委员会基层组织,在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负责院级学术事项和学术活动的审议、评定工作,其设立办法和工作规则依据本章程制定和修改。

第二十二条 院级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如有教师提出异议,应先由院级学术委员会复议,复议后若异议者仍不能接受,院级学术委员会应将决议事项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申请由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

第二十三条  对校学术委员会决定不服者,有权提出申诉。有关申诉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并审查。经审查确有错误者,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复核一次,并作出最终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在科研处设办公室,负责校学术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科研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二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在学校年度预算中单列。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权属校学术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校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校长签发并公布施行,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