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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cupl-01-2014-0019
  • 发布单位:学校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14-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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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分类: 学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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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术委员会相关制度、年度报告
中国政法大学院级学术委员会设立办法

为适应我校的教学科研体制改革,规范、加强我校各院、部及科研单位的学术活动,健全两级科研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并参照《中国政法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经学校研究,决定设立院级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院级学术委员会是我校院一级教学科研单位的最高学术审议、评定和咨询机构,公平、公正、独立决定本单位的学术事项,指导和规范本单位的学术活动。

第二条 院级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能包括:

1.审议本单位教学科研发展规划;

2.审议本单位学科建设规划;

3.审议本单位教学方案、教学计划、培养目标等教学事项;

4.负责推荐申报、评审鉴定本单位的各类科研项目和成果;

5.负责评定本单位教学科研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负责向校学术委员会推荐本单位申报教学科研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候选人名单;

6.负责向校学术委员会上报本学术委员会不能解决或有争议的学术事项;

7.审议本单位上报学校的有关学术评价材料;

8.负责向校学术委员会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团体任职人选;

9.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学术交流活动;

10.完成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的其它学术工作。

第三条 经批准设立的各院、部成立院级学术委员会;在编校各直属研究所和诉讼法研究中心联合成立院级学术委员会。

各院、部及科研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在院级学术委员会之下设立学科建设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学术能力评价委员会、项目及成果评定委员会,其具体职能参照《中国政法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七条的规定确定。

第四条 院级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

1.学术品德高尚,廉洁、公正;

2.年龄在60周岁以下(不含60周岁);

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如果是副教授,具有博士学位的优先考虑;

4.在本学科领域中公认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

5.院级学术委员会主席必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学术成果突出。

第五条 院级学术委员会主席和院学位分委员会主席原则上不得同时担任。

第六条  院级学术委员会人数必须是单数,依据各院、部在编教学科研人员的人数和学科结构确定具体人数,一般由5至9人组成。院级学术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委员若干人。

第七条 院级学术委员会委员从本单位在编教学科研人员(含双肩挑干部)中产生。各院、部的研究所所长、教研室主任对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在各自管辖的部门经过充分酝酿后,负责向本单位的院长或部主任、主管科研的副院长或部副主任推荐。正式候选人名单由院务委员会审查并确定。

院级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本单位在编教学科研人员在正式候选人中选举产生。院级学术委员会主席由当选的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副主席由当选主席任命,报校长办公会审查并确定。选举的具体形式由院级单位自主确定。

选举由院级正职行政负责人、校科研处及校监察处联合主持进行,选举结果由选举单位向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报告,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报请学校审查、批准并公布。

院级学术委员会自成立之日起,原院级各单位依据《关于中国政法大学成立基层临时学术委员会的决定》成立的基层临时学术委员会自动解散。

第八条  院级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在任职期间,凡年满60周岁的学术委员应当辞职。如出现学术委员辞职以及学术委员空缺情况、如果决定增加或减少学术委员人数,由院级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并报请学校批准后,参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 院级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由院级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确定。

第十条  院级学术委员会设专职秘书1人,由科研秘书兼任(联合学术委员会的专职秘书由该学术委员会主席所在单位的科研秘书兼任),负责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与校学术委员会的联系工作。

第十一条 各院、部及科研单位必须在本决定通过之日起一周内成立院级学术委员会。

第十二条 本决定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决定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