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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xfts/2022-00018
  • 发布单位:学校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22-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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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分类: 学校章程及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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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章程

(2015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核准通过 

根据20221115日《教育部关于同意中国政法大学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修正)

中国政法大学的前身是北京政法学院,1952年由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燕京大学、辅仁大学四校的法学、政治学、社会学等学科组建而成。1960年成为国家确定的全国重点高校。学校于1970年停办,1978年复办。1983年北京政法学院与中央政法干部学校合并,组建成立中国政法大学,2005年成为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2017年入选“双一流”建设高校。

学校秉承“厚德、明法、格物、致公”的校训,坚持“忠诚担当、艰苦奋斗、求真务实、奉法图强”的办学传统,坚持“学术立校、人才强校、质量兴校、特色办校、依法治校”的办学理念,以“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为法治文明作出贡献”为办学使命,以卓越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推动国家法治昌明、政治民主、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社会和谐及生态文明。

学校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弘扬传统,与时俱进,努力建成致力于法治中国建设的世界一流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办学行为,完善治理体系,实现学校治理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中国政法大学,简称法大;英文全称为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简称CUPL

学校域名为http://www.cupl.edu.cn/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北京市昌平区府学路27号。学校设有昌平校区和海淀校区(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学校经举办者同意,可根据发展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 学校由国家举办,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共建。举办者、主管部门和共建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在学科专业设置和调整、招生、教学和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机构设置和调整、人员聘任和管理、财产管理和使用等方面依法自主办学,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五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中国政法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学校建立并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的治理架构。

第六条 学校的基本教育形式是全日制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学校根据社会需要,适当开展继续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以网络教育等方式实施远程教育。

第七条 学校以法学学科为特色和优势,推进人文社会科学多学科发展,促进学科交叉、融合。学校根据发展需要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八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九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推进文化传承创新,广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学校功能

第十条 学校坚持德法兼修、明法笃行,培养具有坚定理想信念、强烈家国情怀、高尚道德情操、扎实理论功底、卓越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

第十一条 学校以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为生命线,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着眼于培养全面发展的人才,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才培养规律确定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规格,在改革创新中不断优化资源配置和效能、优化课程体系和结构、优化培养流程和方式、加强教材建设与管理,实现教学全过程质量保障。

第十二条 学术是立校之本,创新是学术之魂。学校致力于研究型大学建设,弘扬学术理性,保障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瞄准世界学术前沿,大力推动协同创新,积极促进科研成果向人才培养和教学成果的转化,不断提高科研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力。

第十三条 学校通过多种方式积极为国家和地方法治建设、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

第十四条 学校实施国际化发展战略,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自主与国外高校、科研机构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文化交流等活动。国际交流与合作着力培养师生的国际视野和国际交流能力,提升学校的学术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

第十五条 学校积极推进文化传承创新,弘扬法治精神、人文精神和科学精神,积极开展法学和相关人文社会学科的对外学术交流,促进不同文化和文明间的信息交流和成果共享。

第十六条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依法颁发学业证书,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法依规自主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学科、专业招生比例。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学校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调整党政职能机构、教学科研机构、教辅机构、保障服务机构及其他机构。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依照宪法、法律、《中国共产党章程》及其他党内法规开展活动,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做好每支队伍的建设规划与统筹发展,创新工作体制机制,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履行党管教师工作的职能,强化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作用,完善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体制机制,落实师德师风第一标准;

(九)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学校党的委员会经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党的委员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和学校党委常委会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中国共产党中国政法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学校副校长协助校长行使职权。

校长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和职责: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常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办公会议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中国政法大学董事会”。董事会由热心高等教育,关心、支持中国政法大学发展的各界人士组成。

董事会是学校咨询议事与监督机构。董事会负责对学校发展规划、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及社会服务等重要事务提供咨询、指导和评议;代表学校与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开展沟通与联络;促进学校与社会建立广泛联系与合作、筹措教育发展资金,支持学校事业。

董事会依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是学校咨询机构,依其章程对学校事业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校园建设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校务委员会主席由校党委书记担任。

校务委员会由学校党委和行政主要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党外人士代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离退休教职工代表等组成。

第二十四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发挥职能作用。

凡涉及校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的事务,在提交校党委常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前,应当经校学术委员会咨询、评定或审议。

校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法律及有关规定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等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依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置招生委员会、教材工作委员会、学生工作委员会、国际交流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委员会依据学校授权或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员工在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学校尊重并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

学校建立二级教代会和职代会制度。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改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讨论校长工作报告,对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报告及其他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校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教职员工聘任、奖惩、分配等方面的改革方案及其他与教职员工权益有关的重要事项;

(五)审议决定学校提出的有关教职员工生活福利的事项;

(六)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参与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

第二十八条 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学校建立校院两级工会组织。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共青团在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

第三十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学校改革发展建设事业建言献策。

第三十一条 学校图书馆、档案馆、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办公室、出版社等机构,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中心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机构,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进行运营和管理。

第二节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三条 学院是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设置和调整学院(部)、研究院、研究所(中心)、重点实验室、系等教学科研机构。学校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

学院(部)、研究院、研究所(中心)、重点实验室、系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由校长提议,报学校党委全委会或常委会审议决定。

第三十四条 学院(部)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者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发展学科和建设师资队伍;

(二)负责设置本院(部)机构;

(三)制定设置于本院(部)的专业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

(五)向学校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

(六)负责院(部)聘岗位的人员聘用和管理;

(七)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八)负责院(部)内资产和财务管理;

(九)负责院(部)社会服务活动;

(十)在学校统一领导下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一)行使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学院(部)党组织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负责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在学院(部)的贯彻执行,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行使职权。

第三十六条 学院(部)设院长(主任)1人。院长(主任)是学院(部)的行政负责人。

学院(部)设副院长(副主任)若干人,协助院长(主任)履行职责。

院长(主任)全面负责本学院(部)的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对外交流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院(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是学院(部)议事决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按照其议事规则执行。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学院(部)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三十八条 学院设置学术分委员会。

学院设教授委员会的,不再设学术分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履行学术分委员会职责。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是院级最高学术机构,在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学院专业设置、学科建设、教学指导、教师聘任、学术评议等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工作。

学院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制定学术分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章程,报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学院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规定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未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由院级学术分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代行其职责。

第三十九条 研究院、研究所(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研机构,根据学校规定设立管理和学术组织,承担相应的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等任务。

科研机构参照本节之规定开展活动。

第四章教职员工

第四十条 学校教职员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教师由具有优良师德、具备较好知识结构、善于教书育人和能够进行学术创新的教师资格取得者担任。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并具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四十一条 学校尊重并保护学术自由,尊重教师的创造性活动。学校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校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

教师应当敬职爱岗、敬业爱生、依法施教、以德从学,以正确的价值取向和先进的学术成果开展教学科研活动。

教师应为人师表,教书育人,遵守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努力探索科学新知,传播先进思想和先进文化,服务社会。

第四十二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聘约规定的权利;

(九)宪法、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二)尊重并爱护学生;

(三)珍惜并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维护学校稳定;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聘约规定的义务;

(六)宪法、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分类管理制度,促进各类人员职业发展。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国家有关制度,在核定的编制和岗位规模内,自主设置和调整各类岗位,合理确定教职员工总量和比例,建立健全人员聘任、考核评价、进修培训、薪酬收入分配等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学校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不履行义务的教职员工,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给予处分或者解聘。

第四十六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员工福利待遇,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教职员工通过教代会、工会、教授委员会等形式依法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学校设立人事争议调解机构,处理教职员工的申诉。

第四十七条 讲座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以及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其他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五章

第四十八条 学生是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校办学的受益权人。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跨学科学院选修课程;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参加社会实践、就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五)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六)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七)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珍惜并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学生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社会实践以及基层就业、自主创业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和处分程序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五种。作出纪律处分,应当给予学生陈述、申辩的机会,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学生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处分期满后,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

学校对违反招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学生可依法依规给予取消入学资格、退学等处理;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依法依规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依法依规予以撤销。

第五十二条 学校支持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组织(学生委员会和学生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学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学生社团,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开展活动。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校通过听证会、座谈会和新闻发布会等制度,鼓励并支持学生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学校支持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听取学生代表意见和建议。

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校支持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学生委员会和执行机构学生会依法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处理学生申诉。

第五十四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继续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六章校友和校友会

第五十五条 中国政法大学校友是指在中国政法大学学习3个月以上的毕业、结业、肄业学生,在中国政法大学工作过的教职员工,中国政法大学名誉教授、名誉博士、客座教授、兼职教授以及经学校校友会的理事会批准获得中国政法大学校友会会员资格的个人。

学校视校友为学校大家庭成员、学校的使者和宝贵财富。校友是学校声誉的代表,应当珍惜学校的声誉。

学校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对为学校建设与发展做出贡献的校友,学校依法依规予以表彰。

第五十六条 学校设立“中国政法大学校友会”,学校校友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学校鼓励并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会和校友分会。

学校通过校友会及其他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

第七章学校与社会

第五十七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五十八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和有关规定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联合设置教育科研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社会服务等活动,大力推动协同创新。

第五十九条 学校加强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沟通与合作,根据自身条件为区域发展提供服务。

第六十条 学校设立“中国政法大学教育基金会”。

教育基金会依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八章资产、经费和后勤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学校的资产是指学校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学校对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依法依规自主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按照发展需要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状况,防止资产流失。

学校加强对校名等校有无形资产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六十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六十四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及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渠道,吸引社会资金,不断提高办学实力。

第六十五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的预算体制,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学校合理编制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

学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经济责任制度,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第六十六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九章学校标识

第六十七条 校标的图形为学校的中英文名称环绕橄榄枝托起的正义剑和天平,中文为邓小平题写的“中国政法大学”。

校徽为邓小平题写的“中国政法大学”中文校名。

第六十八条 校旗为紫禁红旗面,旗面正中为白色中英文校名及校标,中文为邓小平题写的“中国政法大学”。

第六十九条 学校标识色为确定色值的紫禁红。

第七十条 校歌为《情怀法大》。

第七十一条 校花为玉兰花。

第七十二条 校庆日为5月16日。

第十章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的制定及修改,由校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提交草案并说明理由,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征求意见,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委会审定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生效之后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 修改后的章程自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并重新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