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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单位:研究生院
  • 发布时间:2016-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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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章程及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毕业管理办法

(2016年3月16日第4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研究生毕业管理工作,保障和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相关政策精神,以及《中国政法大学章程》、《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和研究生培养管理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政法大学普通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毕业管理工作遵循依法管理、程序正当、便利高效、以人为本的原则。

研究生毕业申请审批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毕业实行毕业论文和学位论文的合并与分离相结合的原则。

申请学位的硕士毕业研究生,毕业论文与学位论文可以合并,执行学位论文标准。

不申请学位的学术型硕士毕业研究生,其毕业论文不少于2万字。

专业学位研究生毕业论文的标准,由研究生院和相关二级培养单位另行规定。

博士研究生的毕业论文与学位论文应为同一篇论文。毕业论文的具体要求适用《中国政法大学学位授予办法》关于学位论文的规定。

第五条 毕业论文应当通过学校组织的学术规范性审查,其撰写要求参照学位论文执行。

未通过学术规范审查,经研究生本人申请,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同意,研究生院批准,申请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对论文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论文,可以再次申请学术规范审查,仍然无法通过学术规范审查的,取消申请人当季毕业资格。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毕业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第七条 研究生院是学校研究生毕业工作的综合管理和协调机构。其工作职责包括:

(一)研究生毕业管理相关规定的起草、修订、解释和执行;

(二)对研究生毕业资格和相关材料进行复核;

(三)关于研究生毕业的请示及决定的起草;

(四)研究生毕业证书的制作;

(五)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送毕业研究生电子数据;

(六)学校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 二级培养单位负责研究生的毕业资格初审工作、毕业证的领取和发放工作、安排办理离校相关手续等。

第九条 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外国留学生电子注册数据上报工作。

党团相关部门、学校办公室、财务处、保卫处、后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信息化建设办公室、学生处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图书馆、校医院等,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办理研究生毕业证书用印及毕业离校手续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毕业一般规定

第十条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实行弹性学制。

博士研究生和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基本学制为3年。

硕士研究生在校修业年限不超过4年,博士研究生在校修业年限一般不超过6年。

国家或学校另有规定的专业学位研究生、部分特殊类型学术型研究生的学制,以报考当年学校公布的招生简章为准。

第十一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等内容,成绩合格,修满相应的学分,完成毕业论文并审查合格,准予硕士研究生毕业;博士研究生通过论文答辩方能准予毕业。

第十二条 研究生提前完成学业,或因特殊情况不能按照原定的修业年限完成学业者,可以申请提前或延期毕业。

第十三条 学校为毕业研究生、结业研究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支持和鼓励毕业研究生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

第四章 正常毕业

第十四条 研究生申请毕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品德良好,学风严谨;

(二)在学制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其他培养环节,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学分;

(三)通过中期考核和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四)已完成并提交毕业论文并通过学术规范审查。

博士研究生申请毕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博士研究生应当以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名义,在核心期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2篇或以上本专业学术论文,且每篇字数不少于5000汉字或4000外文单词。

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五条 研究生毕业申请的审批程序为:

(一)拟毕业研究生填写《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资格审查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提交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审查。

(二)二级培养单位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应当以《审批表》为主,对研究生的毕业资格进行初审。

审核完毕,确认合格的,由研究生工作办公室主任签字。

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1.课程学习及其他培养环节是否符合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是否达标;

2.品德是否优良;

3.科研情况,尤其是博士研究生核心期刊学术论文发表情况,是否合乎要求;

4.毕业论文开题情况;

5.毕业论文是否完成,是否通过学术规范审查。

(三)研究生导师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四)二级培养单位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将已签署导师意见的《审批表》报请本单位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各二级培养单位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将《审批表》、《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申请毕业名单》、《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申请毕业名单》、研究生毕业复核材料等汇总后,在研究生院指定的时间,报送研究生院研究生培养办公室进行复核。

(六)研究生培养办公室依据相关规定对二级培养单位报送的研究生毕业材料进行审核,并将毕业研究生名单和关于研究生毕业的请示,经研究生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请学校主管领导审查批准。

(七)学校主管领导审查批准后,研究生院起草关于研究生毕业的决定并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由学校印发由校长或校长授权的主管副校长签发的公文。

(八)学校关于研究生的毕业决定,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布,并在研究生毕业典礼上宣读。

第十六条 学校办理研究生毕业审批工作,每学年受理2次,春季、夏季各1次。

二级培养单位上报春季毕业研究生相关材料的时间为,毕业前一年的12月5日左右;夏季毕业研究生毕业材料上报时间为当年5月5日左右。

第十七条 研究生院按照学校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中国政法大学毕业研究生电子注册数据,报送教育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等部门。

第十八条 毕业研究生填写毕业登记表,持研究生院制作的离校手续单,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

离校手续单由研究生院设计,由二级培养单位发放并收回。离校手续单的内容应当包括学费、一卡通、医疗卡、户口迁移、党团关系、就业报到证、退宿证明等相关内容。

未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办理离校手续,不予颁发毕业证书。

第十九条 研究生在中国政法大学的学籍,自毕业证书上记载的毕业日期开始,自动终止。

第五章 提前毕业

第二十条 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申请提前毕业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身体健康,品德良好,学风严谨,无违纪违法行为,在校期间未受过警告以上处分;

(二)毕业时,在校学习时间达到2年或者2年以上;

(三)已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学位课成绩优良(百分制课程80分以上),选修课考核及格,取得相应学分;

(四)已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其他教学环节,考核及格,取得相应学分;

(五)所有课程及其他教学环节均未重修或者补考;

(六)通过中期考核和论文开题报告;

(七)已完成并提交毕业(学位)论文初稿。

学校不鼓励博士研究生提前毕业。

专业学位研究生一般不适用提前毕业。

第二十一条 博士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初稿经导师及2名具有正高级职务的本学科专家评定,论文达到毕业标准;硕士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初稿经导师评定达到毕业标准。

第二十二条 申请提前毕业的博士研究生,学位课成绩应当达到优秀(百分制课程90分以上),公开发表论文的标准按照《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申请提前1年毕业的研究生(6月毕业者),应当于毕业当年3月30日前,向所在二级培养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提前半年毕业的研究生(1月毕业者),应当于毕业前一年10月30日前,向所在二级培养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二级培养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材料报送研究生院审批,不符合条件的材料退还申请人。

研究生院每年4月10日前办理提前1年毕业研究生的审批手续,11月10日前办理提前半年毕业研究生的审批手续,逾期不再办理。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提前毕业申请审批程序

(一)拟提前毕业研究生填写《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硕士/博士申请提前毕业资格审查审批表》,并将审批表和以下材料一并提交所在二级培养单位研究生工作办公室。二级培养单位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应当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提交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二级培养单位公章。

1.学业成绩单;

2.毕业论文初稿;

3.导师对毕业论文初稿的质量鉴定(硕士)或导师及本学科2名专家对毕业论文初稿的质量鉴定及在核心期刊公开发表的5篇学术论文原件、复印件(博士);

4.财务部门出具的学费已全部交清的证明;

5.研究生院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研究生导师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三)二级培养单位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应当对研究生的提前毕业资格和相关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核,符合条件的,报请所在二级培养单位领导批准并签字、盖章;不符合条件的,将相关材料退还申请人。

(四)上述相关材料送交研究生院研究生培养办公室进行复核,研究生院研究生培养办公室签署意见后报请研究生院主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五条 被批准提前毕业的研究生,应当在批准的时间毕业,并签署《提前毕业研究生承诺书》。

承诺书和已批准的提前毕业申请一般不得撤回。

申请人确有正当理由并提出申请,经二级培养单位审核同意、研究生院批准,可以在学校规定的审批工作截止日期之前(4月10日和11月10日),撤回提前毕业申请和承诺书。在学校规定的审批工作截止日期之后提出撤回申请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 申请提前毕业的研究生,办理毕业手续与正常毕业研究生相同。

第二十七条 学校已经完成对提前毕业研究生的全部培养任务,提前毕业研究生的学费与其他正常毕业的研究生学费相同,均按照基本学制缴纳学费。住宿费按照实际住宿时间收取。

第二十八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相关规定,为促进就业工作,在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和专业素养的前提下,对已有明确就业意向或者已落实国外高校留学、有一门公共学位课成绩合格但未达到80分的研究生,允许申请重考1次。重考工作于每年2月至3月进行。重考成绩高于80分的,可以记入成绩单。

2012级研究生适用本条规定。2013级及以后的研究生,适用《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课程设置与教学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第六章 延期毕业

第二十九条 根据《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和研究生培养管理相关规定,研究生未能在基本学制规定年限内完成学业,或延期毕业能够取得更好的研究成果,可以申请延期毕业,适当延长学习年限。

博士研究生一般最多可以延长3年,硕士研究生一般最多可延长1年。

第三十条 延期毕业申请审批程序为:

(一)拟延期毕业研究生,填写《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延长学习或学位论文答辩年限申请表》并由导师、二级培养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送研究生院研究生培养办公室。

(二)研究生院研究生培养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请研究生院领导批准。

(三)因病或其他原因休学的研究生,自动延期毕业,不再办理延期毕业手续。

第三十一条 延期毕业研究生学费,在基本学制以内正常收取。在延期期间,学费按照学年收取,标准减半;不满一学年的,按月结算。住宿费按照实际住宿时间收取,标准相同。

第三十二条 延期毕业的研究生在延长期内,不再参加研究生基本学制内各类奖学金的评定。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院于每年6月,定期清理超过最长学习年限且未获批准继续学习研究生的学籍,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给予退学处理。

第七章 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毕业证书实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证书信息报送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注册,并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报送教育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毕业证书由学校自主设计并印制,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

毕业证书上应当记载和加注以下内容和标识信息:

(一)研究生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照片等自然信息;

(二)研究生在校学习起止时间、所学专业(方向)、学习形式、学制等学籍信息;

(三)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统一编制的毕业证书编号、发放日期等信息;

(四)校印、校钢印、校长印等学校信息;

(五)其他信息。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发给结业证:

(一)全日制研究生在规定的年限内,按照培养方案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修满规定学分,成绩合格,未完成毕业论文,品德及其他方面鉴定合格;

(二)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和同步进修生,按照培养方案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修满规定学分,成绩合格,品德及其他方面鉴定合格;

(三)其他应当发给结业证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已结业的全日制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期限内,完成毕业论文,经导师评定合格,通过学术规范审查,并符合其他毕业条件者,经研究生院审查,报请学校批准,可以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换发毕业证书的时间一般为每年的1月和6月。

换发的毕业证书上毕业时间按照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八条 学满1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发给肄业证书。

学习不满1年退学的研究生,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学校一律不予补发或换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请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一条 毕业、结业、肄业研究生的就业事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