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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cupl-01-2016-0782
  • 发布单位:研究生院
  • 发布时间:2016-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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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分类: 学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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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章程及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课程设置与教学管理规定

(2016年3月16日第4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研究生课程设置与教学管理,提高研究生教学质量,根据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研究生教学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研究生院为全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的管理机构,负责全校研究生教学的宏观管理、公共课程教学管理,以及各类研究生教学的检查、监督和质量监控工作。

二级培养单位作为研究生教学的实体单位,负责本单位研究生教学工作。

第二章 课程设置与教学安排

第三条 学校重视发挥课程教学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作用,建立完善培养单位课程体系改进、优化机制,规范课程设置审查,加强教学质量评价。增强学术学位研究生课程内容前沿性,通过提供高质量课程强化对研究生的科学方法训练和对学术素养的培养。构建符合专业学位特点的课程体系,改革教学内容和方式,加强案例教学,探索不同形式的实践教学。

研究生课程设置要区分学术研究型和专业应用型等多样化人才培养需求,整体培养与英才培养同步进行,使各门课程在加深研究生基础理论和拓宽学科知识面及相关能力培养等方面,既有所侧重又相互补充。

对跨学科或者以同等学力考入的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应当设置2门补修基础课程。

第四条 研究生课程包括学位课程和非学位课程。学位课程为必修课程,包括学位公共课、学位专业课。

学位公共课按照国家制定的教学大纲和学校的教学要求设置。学位专业课设置应当达到进一步夯实研究生理论基础,使研究生系统掌握本专业知识、国内外研究成果和最新发展动向的目的。

非学位课程包括选修课和补修课。各专业学位课程可以同时作为其他专业的选修课程。专业选修课设置应当进一步拓宽专业理论基础、扩大专业知识面,加强个性化和能力培养。补修课是面向跨学科或者以同等学力考入的研究生开设的必选课程。

第五条 学位公共课由研究生院与外国语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及其他相关二级培养单位开设。

学位专业课和专业选修课由各学科、专业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和博士点开设。

选修课和补修课由课程所涉及的学科、专业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和博士点开设。

第六条 研究生公共课程安排由研究生院与相关单位共同负责,专业课安排由各二级培养单位负责。

专业课安排表应当于学期结束前1个月报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统一公布并编印发送至各教学培养单位。

硕士研究生专业课的在校学习时间不得少于3个学期。研究生课程安排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动。

第七条 各开课单位对开设的研究生学位课程应当编写教学大纲,开设的选修课程应当编写内容简介。教学大纲和内容简介应当于开课前向研究生公布。

教学单位应当结合课程建设情况定期对教学大纲、课程简介及开课目录进行修订,并将修订结果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八条 未列入研究生课程开课目录,因人才培养需要而为研究生开设的课程为新开课程。

鼓励各教学培养单位及教师积极为研究生开设新课,包括新兴、交叉学科和能动态反映学科发展、学科前沿内容的课程;鼓励各教学培养单位及教师与国内外知名教授、学者进行交流与合作,共建与本校学科、专业互补的新课程。

新开课程任课教师须填写《中国政法大学新开研究生课程申请表》,经二级培养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报研究生院批准后,列入下一学年的开课目录。

学校各研究机构拟开设、引进的跨学科或边缘学科等非专业课程,由各二级培养单位聘请相关人员讲授,报研究生院批准后开设。

第九条 各教学培养单位和职能部门应当明确相关岗位职责,建立责任制度,严格审查授课教师调、停课理由,严格执行调、停课审批程序,对于必须调、停课的,应当作出补课和通知等后续工作安排。

第十条 连续2年无人选修的课程或者或连续2年不开设的课程,研究生院可以决定取消,以后若需再次开设,按照新开课程申请办法办理。

第十一条 研究生重点(特色)课程建设依据《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重点(特色)课程建设管理办法》(中政大发[2006]36号)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 各二级培养单位应当认真指导研究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网上选课。研究生所修课程与个人培养计划及网上选课不相符的,课程成绩和学分不予认可。

已列入课程学习计划的课程一般不得更改,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改的,须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签字认可、二级培养单位同意;未办理有关手续的不予认可。

第三章 课程考核管理

第十三条 研究生选定课程后未履行规定手续且不参加教学活动的,按照旷课处理。

凡旷课时间超过该门课程规定学时三分之一,或者未完成教师规定的平时作业要求的,不得参加课程考核。

第十四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方式可以采取笔试、口试或者笔试加口试等方式进行。

笔试可以采用当场闭卷或开卷考试,提交研究论文、调研报告或案例分析等多种方式。

口试必须由两名以上教师主持,且必须有口试记录,并由主考教师和记录人共同签名。

第十五条 学位课程一般采用闭卷方式考核,其他课程具体考试方式由教学培养单位或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特点和授课情况决定。

读书报告由指导教师根据内容进行考核,研究生应当向指导教师或者以其他方式向二级培养单位提交《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读书报告考核表》。

第十六条 研究生学位课程考核时间一般安排在每个学期结束前两周,各门课程具体考核日期应当在学期结束前四周确定。

公共学位课考试时间由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与开课单位确定后,二级培养单位据此安排本单位开设的其他学位课程的考试时间。

第十七条 考试题目应当严格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拟定,其深度、广度和分量应当有层次、分类型,达到鉴别研究生课程学习实际水平的目的,反映本门课程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

第十八条 任课教师和相关人员应当遵守学校有关试题、试卷保密相关规定。课程考核时,任课教师和相关人员应当做好试题、试卷的保密工作,并不得对研究生进行考前辅导。

第十九条 研究生可以对培养方案内的外语课程以及专业课程申请免修。申请免修的应当填写《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课程免修申请表》,于该门课程开始授课后2周内提出申请,经二级培养单位审核、任课教师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方可免修。

免修课程的研究生须按照该门课程期末考试时间与未免修该课程的研究生一同参加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必须重修。

第二十条 外语科目入学统一考试达到一定成绩或者入学初通过学校举行的外语考试达到一定成绩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免修免考该门课程,获得批准的研究生不再参加相应课程的期末考核。

免考核课程的成绩,按照入学统一考试成绩或者入学初学校举行的外语考试成绩计。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因病或其他正当事由,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可以申请缓考。

申请缓考者必须填写《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缓考申请表》,因病缓考的应当附校医院或学校认可的其他医院证明,在开考前向所在二级培养单位的研究生工作办公室申请缓考,经审核后,报研究生院批准。

经批准缓考的研究生,参加该门课程下一次考核,按照正常考试记分。所在二级培养单位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应当在考试前通知任课教师。

第二十二条 列入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的课程,研究生应当按要求参加考核。未按要求参加考核者,按缺考处理,缺考课程成绩按0分计。

第二十三条 学位课程和限选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应当重修并重新参加考核。重新考核成绩及格的,在成绩单上记载重修后成绩,并注明“重修”或“重”字样。

其他非学位课程考核不及格的,成绩如实记入成绩单。毕业前选修课程总学分达到要求的,可以申请删除相关不及格课程成绩。

其他非学位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可以重修,或者改选其他课程。重修课程的,应当重新参加考核。重新考核成绩及格的,在成绩单上记载重修后成绩,并注明“重修”或“重”字样。改选其他课程的,参加改选后课程的考核。

第二十四条 第一学年开设的公共学位课(第一外国语、政治理论、学科方法论)考核成绩达到及格标准但尚未达到优良标准(80分及以上)的,经授课教师同意、所在二级培养单位批准、研究生院同意,研究生可以申请重修该门课程并参加相应考核。

该门课程的考核成绩,以两次考核中较高的成绩为准,成绩单上不注明“重修”或“重”字样。

第二十五条 学术研究生学位课考试成绩,在同一学期内有2门(含)以上不及格,或者有1门重修后仍不及格的,二级培养单位应当终止其学习资格,报研究生院,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必修)课在同一学期内有3门(含)以上不及格,或者有2门(含)以上重修后仍不及格的,二级培养单位应当终止其学习资格,报研究生院,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违反考场纪律的,取消其考试成绩,并视情节轻重按照研究生学籍管理和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章 成绩管理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成绩管理工作由研究生院和研究生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共同负责。研究生院负责全校研究生的成绩管理,各教学培养单位负责本单位研究生的成绩管理。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可以由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构成。其中,平时成绩的考核方式与占总成绩的比例由开课单位或授课教师决定,但期末成绩所占分值比例不得低于60%。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课程原则上按照百分制评定成绩。学位课70分以上为及格,非学位课60分以上为及格。

选修课可以按照优、良、中、及格和不及格五级制评定成绩。百分制与五级制成绩对应关系如下:

等级

得分

90

80

70

及格

60

不及格

60以下

第三十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当及时、认真评阅试卷,并登录研究生教务管理系统填写《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登记表》,不得自行更改学生名单,也不得随意更改学生成绩。需要更改成绩的,须由评卷教师本人在更改处签字或盖章,否则更改的成绩无效。成绩登记表所填写的成绩应当确保与卷面成绩一致。

成绩登记表应当填写一式两份,由评卷教师签字后交课程开设单位。教学单位在核对试卷与成绩登记表无误后加盖公章作为原始成绩登记表,由开课单位留存。

第三十一条 成绩登记表由任课教师在研究生教务管理系统下载并填写,其他形式的成绩登记表无效。

公共课任课教师一般应当在考试结束后2周内将成绩登录到研究生教务管理系统。

专业课成绩登记表连同试卷一起于课程考核结束后2周内交送学生所在二级培养单位,研究生学位课考试试卷由学生所在二级培养单位保存,保留至研究生毕业离校后至少1年。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教务管理系统的建设与维护工作。各二级培养单位应当安排专人负责本单位研究生所修课程的原始成绩登记表接收、成绩管理及成绩登记表的归档工作。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公共课程考核成绩由开课单位在研究生教务管理系统上录入;专业课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在研究生教务管理系统上录入。录入成绩应当确保与原始成绩登记表中的一致。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可以通过研究生教务系统查询本人成绩。研究生升学、联系工作和出国学习所需的成绩单,由学生所在的二级培养单位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打印,经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核对无误后加盖公章。

研究生成绩属于教学档案材料,任课教师和开课单位不得直接向任何个人或者单位(用人单位考察除外)提供研究生成绩证明。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对本人成绩有疑问的,可在成绩公布2周内向所在二级培养单位或研究生院提交复查申请书,不得直接找任课教师查卷。

复查由学校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复查内容仅限于有无漏判、统计错误、登录错误的情况。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教学任务以《研究生教学任务书》的方式下达。《研究生教学任务书》是学校统计教师教学工作量和考核教师业务的基本依据之一。

教学任务书由开课二级培养单位统一制作,下达时间为每学期期末。公共课教学任务书由马克思主义学院、外国语学院及其他相关二级培养单位下达,专业课教学任务书由相关二级培养单位下达。

第三十七条 各教学培养单位为硕士研究生安排课程时,应当结合任课教师的人数和研究生的选课情况,按以下原则安排:

(一)该届硕士研究生招生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专业,原则上不分班。

(二)该届硕士研究生招生人数在30人以上的专业,可以分班教学。但是,选课人数在10人以下的(因招生规模原因的除外),属于学位课的,停止该任课教师的教学任务,二级培养单位安排其他任课老师授课;属于选修课的,课程停开。

(三)选课人数过多的,培养单位应当与教学单位或任课教师协商,进行分班教学。不属于修课范围的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三十八条 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各教学培养单位主管领导均应当检查本单位研究生课程的教学情况,并做好教学周全过程的研究生课堂教学检查。

研究生院健全完善研究生课堂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定期开展研究生课堂教学检查与教学评估。

研究生院对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开课情况在全校范围进行通报。

第三十九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教学督导组”,对全校研究生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

研究生教学督导组由3-5人组成,设组长1名。研究生教学督导组受校长领导,具体工作由研究生院负责协调安排。

第六章 课堂教学质量评价

第四十条 为充分发挥学生在教学中的主体作用,全面获取并及时反馈学生对教师课堂教学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教师及时发现和改进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课堂教学质量,研究生院组织修读当学期课程的研究生,对学期内授课时长4周以上的专兼职教师和外聘教师及其课程进行质量评价。研究生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每门课程每学期开展1次。

第四十一条 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按照公共学位课、专业学位课、专业选修课(含限选课)、通识选修课的性质,进行分类评价。

课堂教学质量评价通过研究生教务管理系统进行。

第四十二条 开展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的时间

课程授课周期贯穿整个学期的,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时间为:

课程授课周期

网上评教时间

第1-18周

第10-16周

第2-19周

第11-17周

上课周数较短的课程,例如第1-8周、1-12周等课程,自开课第4周起开始评价,持续到课程结束。

第四十三条 学生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所修课程进行评价。如期完成评价的学生,在通过研究生教务管理系统进行新学期选课时,可以读取到拟选课程任课教师的历史评价记录;未如期完成评价的,在通过研究生教务管理系统进行新学期选课和成绩查询时,权限将受到一定限制。

第四十四条 课堂教学评价结果按照百分制打分,其得分采用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的方法,即同时剔除全体评价学生5%比例的最高评分和5%比例的最低评分。

第四十五条 由教学团队接力授课的课程,排课时应当明确课程主要负责人和各接力教师的授课顺序。

课堂教学评价结果视为该门课程的最终评价结果,记为课程主要负责人的课堂教学评价成绩。

第四十六条 任课教师在学期内发生教学责任事故,课堂教学评价结果为“0”分。

第四十七条 研究生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百分制对应等级为:

综合得分

等   级

90(含)以上

优秀

80(含)-90

良好

70(含)-80

合格

70以下

不合格

第四十八条 研究生课堂教学评价结果的公开范围

(一)评价数据和评价结果在二级培养单位内公开。教师可以通过研究生教务管理系统中“中国政法大学教师研究生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记录”,读取本培养单位所有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成绩和分析评价内容。

(二)二级培养单位研究生教学管理人员,可以通过研究生教务管理系统中研究生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汇总表,读取全校教师及其课程的质量评价结果。

第四十九条 研究生课堂教学评价结果的使用

(一)《中国政法大学教师研究生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记录》存入教师个人业务档案,作为教学工作考核、年终考核、教学奖励、职称评定、硕士博士研究生导师遴选和优秀导师评选的依据。

新任教师第一年的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结果仅供参考,不作为教师年度教学质量评价成绩。

(二)研究生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等级为“不合格”的教师,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应当安排对其进行教学实践指导,时间为1学期。

兼职或外聘教师被评价为不合格的,或者发生教学责任事故的,学校或二级培养单位应当予以解聘。

(三)连续2次研究生课堂教学质量被评价为“不合格”的教师,学校可以给予其停课并自修1学期的处理。

教师停课期间暂停发放岗位津贴,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应当创造条件帮助其整改提高。

教师停课自修期满,经二级培养单位考核合格后,可以恢复课堂教学工作;二级培养单位考核仍不合格或者重新开课后教学质量评价仍为“不合格”的,应当继续停课自修。

对于停课自修2学期后仍不合格的,由人事处、研究生院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转岗或其他处理。

第五十条 教师对评教结果有异议,可以向所在二级培养单位提出申诉,由二级培养单位会同研究生院对评价结果进行复核。

申诉时效为评价结果发布后1个月内。复核结果应当在受理申诉后1个月内作出。以上期限遇节假日时,相应顺延。

第五十一条 研究生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的记录等原始数据保存期不少于3年。

第七章 跨校修读与境内外交流

第五十二条 研究生确因专业培养需要而修读外校研究生专业课程的,应当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开课研究所(中心)和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

第五十三条 研究生拟申请修读课程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相关学科、专业具有硕士博士学位点或学位授予权;

(二)所修课程及主要内容与学校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一致。

第五十四条 跨校修读应当遵守相关教学科研单位的教学管理规定。

第五十五条 课程学习结束并参加考核后,应当由交流单位的研究生教学主管部门将考核成绩单密封,交至研究生本校所在二级培养单位,经审核确认后报研究生院根据相关规定予以认定。

第五十六条 研究生因联合培养、选派交流需要出国(境)完成专业课学习的,适用本办法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四条规定。

第五十七条 研究生在国(境)外学习结束后,应当向学校提交考核成绩单等相应的学习成果证明,交至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审核确认,报研究生院根据相关规定予以认定。

第五十八条 研究生在校外或国(境)外修课期间,所发生的学习生活费用由研究生本人或者所在二级培养单位承担。

国家和学校有规定的,按照规定办理;校际之间签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八章 境内外交流学分认定

第五十九条 研究生在境内外院校交流学习所获得课程成绩的转换和学分认定依据本章规定进行。

第六十条 研究生交流学校为与我校签订交流协议的境内外院校。具有研究生学历教育资质的科研机构,视为院校。

第六十一条 成绩转换与学分认定遵循对等原则。

第六十二条 认定学分的方法分为“记入”和“记载”两种。

交流院校的一门课程只能记入或记载一次。

“记入”是把研究生在交流学校所取得的成绩,直接登记到我校相应专业的课程成绩单中。记入的课程,应当与我校相应的专业课程具有名称和内容上的实质对应关系。

“记载”是把研究生交流学习所取得的成绩,按照交流学校的课程名称和学分,记录在学生的成绩单中。

“记入”和“记载”的学分,应当在研究生成绩单中注明其来源。

第六十三条 研究生交流期间取得的学位课或必修课学分,按照该课程与我校专业学位课内容一致的程度,可以折抵我校相应学分。

所取得的选修课学分,按照该课程与我校非学位课内容一致的程度,可以折抵我校非学位课学分。

交流院校课程与我校专业课程的一致程度,由二级培养单位组织相关学科专业专家予以认定,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六十四条 境内外交流院校提供的成绩单中,可以直接“记入”成绩和学分的课程,则优先“记入”;若该课程所获学分高于我校相应课程学分的,按我校相应学分“记入”。

交流院校学位课或必修课属于我校非学位课的,其成绩和学分只能按非学位课“记入”或者“记载”成绩和学分。

第六十五条 研究生在交流院校修读非本专业课程,课程内容与研究生所在专业相关且符合该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可以“记载”为该专业的学分。

所修课程是否与本专业相关,由二级培养单位组织相关学科专业专家予以认定,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六十六条 研究生在交流院校所获得的课程成绩,转换为百分制后,予以“记入”或“记载”。

等级分换算为百分制成绩的对比关系为:

等级

百分制得分

A

90

B

80

C

70

D

60

E

60以下

第六十七条 “记入”和“记载”的学位课学分,不得超过学校研究生专业培养方案中学位课学分的50%。

第六十八条 申请课程学分认定的研究生,必须在返校后收到交流院校正式成绩2个月内,向研究生院提出学分认定申请。

提出申请时,应当填写《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课程学分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交流院校出具的成绩单,提交所在二级培养单位进行初审,报研究生院审核后,作出是否认定的决定。

第六十九条 研究生交流期间,在交流院校以攻读学位为目的所修读的课程成绩和学分,不予认定。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条 访问学者、外单位代培生和其他进修(同步进修、单科进修等)人员进修研究生课程,应当到研究生院办理有关手续,考核成绩由研究生院统一提供。

被正式录取的研究生在入学前,已经在学校参加校内同步进修研究生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有效期为2年)并符合培养方案要求者,可以在开课后2周内申请免修、免考。

申请时必须提交成绩单原件,经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同意,并报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所修课程成绩记入本人成绩登记表。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二级培养单位,是指具有研究生培养职能的所有二级实体培养机构,包括学校在编的学院、研究院、中心等。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教学管理办法》、《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课程考核补充规定》(校研院院字[2006]第17号)、《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课程设置管理暂行规定》、《中国政法大学关于加强研究生教学秩序管理的意见》(校研院院字[2006]第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