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24日第5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2017年3月29日第3次校长办公会第1次修订,2017年12月20日第15次校长办公会第2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强化质量意识,建立和完善适应“立德树人、德法兼修”育人理念的本科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充分发挥学生、同行专家、教学管理人员和教学督导在教学活动中的积极作用,促进教师不断提高教学水平,更好地实现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以下简称“教学评价”)是教学质量监控的核心内容,是促进学生成长和教师发展、提高课堂教学质量的有效手段。
在教学评价中,应当既重视知识传授,又重视价值引领。
第三条 教学评价每学期开展一轮,评价范围包括学校专兼职教师和外聘教师在学期内开设的所有本科课程,但不包括实践教学类的公益劳动和志愿服务、专业实习、毕业论文等课程。
第四条 教学评价实施主体
(一)学生,含所有修读当学期开设课程的本科生。
(二)教师,包括:
同行专家,指由学院选任的具有较高教学水平的专职教师。
教学管理人员,指学校领导,教务处处长、副处长,学院院长、分管教学工作副院长、分管学生工作分党委书记(副书记),以及教学部、科研院、所、中心分管教学工作负责人等。
教学督导,包括学校本科教学督导组成员以及学院教学督导员。
第五条 在教学评价中,学生评教所采用的评价指标按照课程内容和性质,分为思想政治理论课、理论讲授课、实验实践课、体育课、公共外语课、创新创业课程和国际课程等7类;教师评教不进行课程分类,所有课程均采用同一指标体系。
第六条 教学评价以定量评价为主,兼顾定性评价。
同行专家、教学管理人员和教学督导组应充分重视定性评价工作,并将听课评价与分析反馈、长期关注、重点指导相结合。
第七条 教学评价中的定量评价采取百分制。各类评教主体的评价结果(成绩)所占权重比例为:学生评价70%,教师评价(同行专家、教学管理人员和教学督导)30%。如无教师评价则学生评价结果占100%。
第八条 教务处负责全校教学评价的组织工作;各学院负责本院同行专家、教学管理人员和本院教学督导员的评教组织工作。
第二章 实施要点
第九条 教学评价(含学生评教和教师评教)均通过学校综合教务管理系统进行。
学生评教一般于当学期选课工作结束后开始,教师评教于开学初开始,评教工作延续至期末考试前结束。
教务处于期末考试前关闭评教系统进行评教数据统计分析,并于新学期开学初发布评教结果。
夏季学期的教学评价工作于学期内全程进行。
第十条 在进行教学评价结果统计时,学生评教结果采用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的办法,一般为去掉最高5%和最低5%。
第十一条 同一学年不同学期开设同一门课程的教师,以及学年内开设多门课程的教师,在统计学年教学评价结果时,按其学年内所有课程得分的平均值计算。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在课堂教学过程中有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言行的,该学年教学评价认定为不合格。
任课教师在学期内发生教学责任事故,其事故所涉课程的教学评价认定为0分。
第十三条 教师教学评价结果按评教成绩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成绩与等级对应如下:
教学评价成绩 | 等 级 |
90分以上 | 优 秀 |
80分以上不足90分 | 良 好 |
70分以上不足80分 | 合 格 |
70分以下 | 不合格 |
第十四条 教学评价结果反馈
(一)教务处根据教学评价数据编制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报告并向学院及相关管理部门发布。
(二)教学评价结果在校内公开。任课教师可以通过综合教务管理系统读取本人的教学评价成绩以及主观评价内容等。
(三)校、院级教学管理人员,可以通过综合教务管理系统读取相关教师及其所任课程的教学评价结果。
第十五条 教学评价结果的使用
(一)教师教学评价结果记入个人业务档案,作为教学工作考核、年度考核、教学评优以及奖励、职称评聘的依据。新任教师首年任课的教学评价结果仅供参考。
(二)教学评价等级为“不合格”的教师,由所在学院负责安排对其进行教学实践指导,指导时间应不少于一学期。
承担教学实践指导任务的教师按指导青年教师工作计算工作量。
(三)连续两学期教学评价不合格的本校教师,学校可给予停课自修处理,停课期限不少于1学期。教师停课期间停发岗位津贴,所在学院应提供条件帮助教师进行整改和提高。教师停课自修期满,经学院考核合格后,可以恢复教学工作;如学院考核仍不合格,或重新开课后教学评价仍不合格,应继续停课自修。对于停课自修两学期后仍未达合格者,可由人事处、教务处根据具体情况做出转岗或其他处理。
连续两学期教学评价不合格的兼职或外聘教师,学校或学院应予以解聘。
第十六条 教师如对评教结果有异议,可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诉,由学院会同教务处进行复议审查。
复议申请时效为评教结果发布后1个月。
第十七条 教学评价的基础数据保存期为5年,备查期3年。
第三章 学生评教
第十八条 学生评教旨在充分发挥学生在教学中的主体作用,通过全面获取并及时反馈学生对教师课堂教学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教师及时发现和改进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增强教学效果,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九条 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对所修课程进行评价,未完成评教者,在综合教务管理系统中选课、查看课表、查看课程成绩等权限将受到限制。
第四章 同行专家评教
第二十条 同行专家评教旨在充分发挥学科带头人以及骨干教师在教学建设中的主导作用,促进教师不断提升业务技能,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一条 学院应当根据学科专业教学质量目标需要,依托本院骨干教师建立同行专家团队,有计划地开展教学评价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同行专家选任条件
(一)热爱教学工作,为人正直,秉公办事。
(二)学科带头人,或具有良好专业素养、具有5年以上本科教学经验、教学效果出色的骨干教师。
第二十三条 同行专家评教具体要求
(一)根据学院教学质量监控需要开展听课和教学评价活动。
(二)根据教学基本建设需要开展重点评价指导活动,一般为集体听课,并对相关课程及其教学活动进行总结、评议、指导等。
同行专家进行重点评价和教学指导时,应事先与授课教师充分沟通、协商,确定听课、交流时间、内容等具体事宜。
(三)专业课教师与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应当进行互听互评,并在听课评价工作中达到一定比例。
第二十四条 学院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同行专家开展教学评价工作,确保同行专家教学评价覆盖率不低于院部开设课程的20%。
第五章 教学管理人员评教
第二十五条 各级教学管理人员,应经常深入本科课堂,及时掌握课堂教学质量状况,了解师生对教学工作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发现和解决课堂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实时监控教学效果,保障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十六条 教学管理人员听课评教具体要求
书记、校长以及分管教学工作副校长,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次,每次不少于1课时;其他分管业务工作的校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次,每次不少于1课时。
教务处处长、副处长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次,每次不少于1课时;各学院分管教学工作副院长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次,每次不少于1课时,其他院级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次,每次不少于1课时。
第二十七条 教学管理人员可自主选择听课教师及课程,也可根据校、院阶段性工作重点确定听课方案。
第六章 教学督导组评教
第二十八条 学校本科教学督导组成员应深入教学一线开展教学督导工作。每位教学督导员每周听课应不少于4课时。
教学督导员具体工作要求依据《中国政法大学督导组工作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学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建立本院的教学督导团队,并为开展相关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