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26日第9次校长办公会制定,2017年3月29日第3次校长办公会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保证德语专业和英语专业双专业双学位毕业生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德语专业和英语专业(以下简称“德专”“英专”)双专业双学位本科毕业生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是指依据学校《招生简章》的有关条款,德专、英专学生在修读第二专业为法学的双专业双学位的同时,通过学校考核,成绩优秀者获得免试进入比较法学研究院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资格。
第三条 修读第二专业为法学的德专、英专四年级学生,所修必修课均合格,无不及格或重修,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的,可以申请参加推免资格选拔考核。
选拔考核于每年春季学期第13-14周进行。
第四条 学校成立德专英专推免生选拔考核委员会,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委员会组成人员为教务处、研究生院、外国语学院、比较法学研究院、法学院、民商经济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监察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专业外语考试(德语或英语),占考核总成绩的50%;法学基础课程考试,包括法理学、宪法学、中国法制史、民法学、刑法学5门课程,占考核总成绩的50%。
考核试卷分为专业外语考试、法学基础课程考试卷一(包括法理学、宪法学和中国法制史)和法学基础课程考试卷二(包括民法学和刑法学),各卷满分均为100分,考试时间均为120分钟。
考核采取笔试形式进行。
第六条 学校根据考核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排名,并按当年专业推免生名额进行录取。
如有学生自愿放弃推免资格,学校将根据考核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学生中依次递补至额满为止。
第七条 获得推免资格的学生应根据学校研究生院要求,参加当年推免生的相关录取考试。
未参加选拔考核,或未参加研究生院推免生录取考试的学生,视为自动放弃免试资格。
第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