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26日第9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2016年3月16日第4次校长办公会第1次修订,2017年6月2日第6次校长办公会第2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博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工作,保证和提升培养质量,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政法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博士研究生培养目标
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方法,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公民品德、职业道德和政治品德,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掌握本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前沿科研成果,具有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与实践能力,具有创新精神,能够独立从事和主持科研课题研究,在本学科领域中获得有理论或实践意义的创造性研究成果。
熟练运用外语阅读本学科的外文资料,并能运用外语撰写科研论文。
具有健康的身心和健全的智识。
第三条 非定向就业博士研究生基本学制为3年,定向就业博士研究生基本学制为4年。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基本学制内毕业的,最长学习年限一般不超过6年。
学位申请和论文答辩须在规定的最长在校学习年限内完成。
第四条 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和其他培养环节,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写作且通过学术规范性审查,各方面成绩优秀,并以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名义且中国政法大学作为唯一作者单位,独立公开发表1篇或以上权威期刊学术论文及5篇或以上核心期刊学术论文的博士研究生,经本人申请、导师评定合格、二级培养单位审核同意、学校批准,可以提前毕业。
前述论文每篇篇幅不少于8000汉字或7000外文单词。
学校不鼓励博士研究生提前毕业。
第五条 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和其他培养环节,未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写作的,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二级培养单位批准、学校备案,可以提前离校。
提前离校需要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 提前或延期毕业按照《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毕业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不能完成全部学业的,按照结业、肄业等处理。
第二章 培养方式、方案和计划
第七条 博士研究生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制。鼓励集体指导,建立博士研究生集体指导小组,发挥学科点的集体指导作用。
导师是博士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博士研究生进行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的责任。应当发挥导师对博士研究生思想品德、科学伦理的示范和教育作用。
博士研究生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导师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博士研究生培养重在培养学生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及创新的能力。
重视对博士研究生进行系统科研训练,要求并支持博士研究生更多参与前沿性、高水平的科研工作,以高水平科学研究支撑高水平博士研究生培养。
鼓励多学科交叉培养,支持研究生更多参与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拓宽学术视野,激发创新思维。
第九条 各学科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由相应学科点集体研究制定。
各学科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应当包括本学科专业简介、培养目标、研究方向、学制与学习年限、课程设置与学分要求、培养方式、质量标准与考核办法、论文选题与开题、毕业、答辩与学位授予及主要参考文献等内容。
博士研究生各学科下研究方向的设置和调整,应当充分考虑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和重大课题研究的需要,把握学科发展的主流和趋势,结合本学科的实际情况,体现本学科的优势和特点,并将新兴学科、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发展纳入整体规划,做到有计划、分步骤进行。
第十条 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应当由二级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经研究生院报校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公布实施。
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一般每三年修订一次。
博士研究生培养计划一般应当在博士研究生入学后第一学期结束前,由研究生本人在导师指导下制定,并报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和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实施。
第十一条 博士研究生培养计划主要包括博士研究生的研究方向、课程学习、考核方式、学术活动、学位论文的要求及具体安排等内容。
博士研究生培养计划由博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导师和博士研究生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各执1份,并报送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备案1份。
第三章 课程学习与学分
第十二条 课程学习是博士研究生开拓学术视野,培养学术思维能力,以及提高创新能力的重要途径。
相同学科内部的博士研究生课程设置与教学内容,以及与硕士研究生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之间,应当层次清晰、衔接科学。
博士研究生的课程设置,应当体现本学科前沿的最新成果和相关学科知识,突出科研创新能力和学位论文写作水平的培养。
第十三条 博士研究生课程分为学位课和非学位课。其中,学位课分为公共学位课和专业学位课,非学位课分为选修课和补修课。
课程设置和教学进度按照基本学制安排。博士研究生课程学习时间不得少于3个学期。各学科可以在此基础上提出具体要求。
第十四条 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博士研究生应当修满不低于15学分的课程。每学分修课时间不少于16课时。
第十五条 博士研究生课程学习和学分设置
(一)公共学位课(7学分)
1.中国马克思主义与当代,2学分。
2.第一外语,4学分。
3.学科方法论,1学分。
(二)专业学位课(8学分)
由集体指导课和导师指导课组成,各4学分,共8学分。
(三)非学位课
1.专业外语、第二外语均为选修课,各2学分。
2.非指令性专业选修课,由各学科自行决定,每门2学分。
3.补修课,跨学科和以同等学力考取的博士研究生,按照国家规定,应当补修2门硕士阶段主要课程。该部分课程按照二级学科由各学科指定,不独立开设课程,博士研究生与硕士生同步学习并参加考核。考核合格的,每门补修课程计2学分。
第四章 其他培养环节
第十六条 博士研究生其他培养环节所修学分不得低于6学分。
第十七条 博士研究生第一至第四学期,每学期应当提交学期论文和读书报告各1篇,学期论文每篇不少于8000字,读书报告每篇不少于4000字。学期论文和读书报告的考核工作由导师负责。
博士研究生完成学期论文和读书报告达到规定要求的数量和质量,分别计2学分,共计4学分。
第十八条 博士研究生参加导师的科研项目、学校其他科研项目、实践部门科研项目,以及二级培养单位自设的科研项目等课题研究,持续时间达2学期,并提交相应的科研成果作为考核依据,经指导教师认可、二级培养单位审核、研究生院批准,计2学分。
在学期间主持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的,每项计2学分;参加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的,每项计1学分。
第十九条 教学实习是博士研究生应该完成的培养环节,是接受教学科研基本训练和科研成果转化的形式之一。
博士研究生应当担任不少于1门课程的教授助手工作。可以教学助理、组织讨论、辅导答疑、资料搜集等多种形式进行。完成教学实习的,导师负责考核,计2学分。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中期考核与论文选题、开题与撰写
第二十条 课程考核按照《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课程设置与教学管理规定》执行,课程考核合格取得学分。
其他培养环节采用考查方式进行,由导师或有关教师写出评语及考查结果,取得学分。
第二十一条 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于博士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其他培养环节并修满规定的学分后进行。一般应当于第四学期初或之前完成。
博士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其他培养环节,并修满规定学分的,可以申请提前参加中期考核。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院负责全校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的领导工作。二级培养单位负责本单位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的领导与组织工作。
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以书面审核为主。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完成课程考核和其他培养环节的为中期考核合格,进入开题环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中期考核不合格:
(一)一门学位课考试成绩不及格,经重修后考试成绩仍然不及格。
(二)1学期有2门或以上学位课考试成绩不及格。
(三)在规定的最长学习期限内未修满规定学分。
(四)无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最长学习期限内截止前一学年未申请参加中期考核。
中期考核不合格者,按退学处理。
第二十三条 博士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选题在导师指导下进行,一般应当于第三学期末或第四学期初完成。
博士研究生根据学业进展情况在征求导师意见的基础上,选题时间可以适当提前或延长,提前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学期,延长时间应当在规定最长学习年限截止前一学年完成。
第二十四条 博士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开题应当于中期考核合格后进行,一般应当于第三学期末或第四学期初完成。
具体开题时间在开题期限内由二级培养单位和学科自行确定。二级培养单位负责相关组织工作。
第二十五条 开题程序
(一)以学科为单位,一般由3-5名具有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或教授职称的教师(包括兼职教授或合作导师)组成开题报告组,负责审议博士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开题报告组成员名单应当报送二级培养单位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备案。
(二)博士研究生就本人选题填写《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表》,经指导教师先行审定并填写评定表后,在开题报告进行前提交开题报告组。
(三)论文开题人向开题报告组汇报开题报告,报告组指定人员宣读指导教师评定意见。
(四)开题报告组对开题报告进行审议并作出是否通过的决议。
(五)开题报告组组长在《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评审表》中填写评议意见后,送交研究生所在二级培养单位研究生工作办公室保存,在博士研究生毕业时一并归档。
第二十六条 博士研究生论文开题报告通过后,方可进入论文写作阶段。
开题报告通过后,一般不得随意改题。确有特殊原因需改题的,须由博士研究生提交书面报告,经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并经学科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
改题者应当按照程序重新补作开题报告。
第二十七条 博士研究生论文开题报告未通过者,可在1学期内进行第二次开题,具体时间由二级培养单位和学科点自行安排。
第二次开题仍未通过,且离规定最长学习年限截止时间不足1学年者,经所在二级培养单位提出,研究生院批准,应当终止其继续学习资格,按退学处理。
第六章 毕业、答辩与学位授予
第二十八条 博士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写作工作应当在导师的指导下,由博士研究生独立完成。毕业(学位)论文的具体要求适用《中国政法大学学位授予办法》关于学位论文的规定。
博士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其他培养环节,修满规定学分,成绩合格,通过论文答辩,学校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博士研究生在申请毕业和学位前,应当以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名义, 在核心期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2篇或以上本专业学术论文,且每篇字数不少于5000汉字或4000外文单词。
核心期刊论文依据《中国政法大学科研管理典》以及研究生院、校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认定的标准来进行。
第三十条 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授予按照国家《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国政法大学学位授予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中国政法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