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制定,2005年第三次修订,2016年6月22日第四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提高本科教学管理水平,激发学生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发挥教师教学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学制为四年,学生修业年限可缩至三年或延长至六年。双专业双学位培养模式学制为五年,学生修业年限可缩至四年或延长至七年。
第三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由《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规定。
第二章 学分额定
第四条 学分包括课堂教学学分和实践教学学分。
课堂教学学分额定方法为:16学时为1学分。
实践教学学分包括军训、社会实践、公益劳动和志愿服务、专业实习、学年论文、毕业论文等。
第五条 专业培养方案额定总学分一般不低于159学分。其中课堂教学总学分一般不低于144学分,包括2个国际学分、2个创新创业学分,实践教学总学分一般不低于15学分。课堂教学学分中必修课与选修课学分比例一般应为7:3。
各专业可在培养方案中根据专业特点和实际需要,适当调整前款额定学分的具体标准。
第三章 学分修读
第六条 学生应修读并取得专业培养方案的各类额定学分。
第七条 学生可按专业培养方案的教学进度表安排学分修读时间。
第八条 学校教学安排确定后,学生可根据《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选课管理办法》选课。
第九条 双专业双学位和辅修培养模式的学分修读要求,分别由《中国政法大学双专业双学位人才培养模式实施办法》和《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辅修专业管理办法》具体规定。
第十条 转专业学生的学分修读要求,由《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具体规定。
第十一条 学生修读以下课程的,经本人申请并由教务处批准后,可以自修:
(一) 与必修课程修读时间冲突的重修课程;
(二) 经批准的缓考课程;
(三) 经学校遴选程序派出的国(境)外交流学生的必修课程。
申请自修者应参加该课程的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与绩点;考核不合格的,应当重修并随堂听课,不得再次申请自修该门课程。
第十二条 学生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免修相应学分:
(一) 在校期间因病不能修读体育和军训、公益劳动和志愿服务等实践性课程的,经本人申请并由教务处批准,可以免修相应学分,免修学分须以其他学分替代,以保证达到培养方案要求的额定总学分。
(二) 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取得相应等级合格证书者,可以申请免修相应的计算机课程,成绩由教务处进行认定。
(三) 在校生(含新生)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免修军训、军事理论课、体育课、思想品德修养课等,直接获得学分,成绩由教务处进行认定。
第十三条 必修课程未取得学分的,应予重修,成绩注明“重修”字样。选修课程未取得学分的,可再修该门课程或者改修其他课程,成绩不标注“重修”字样。已取得学分的课程不得再行修读。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十四条 学生所修读课程必须经过考核方可取得成绩。
考核成绩达60分以上或者及格以上者,可以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和绩点。
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方式由课程负责单位根据课程特点确定,并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成绩评定既可采用百分制也可采用等级制。等级制换算百分制的以与该等级对应的百分制分数取中取整计算。
第十六条 学生因病或直系亲属病危(故)或参加学校安排的重大活动而不能参加必修课程期末考试的,可向教务处申请缓考。经审批允许的缓考课程,须重新选课修读。
第十七条 学生成绩实行绩点制。绩点是综合评价学生学习状况的依据。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学分、绩点均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课程考核成绩等级制、百分制与绩点对应标准如下:
等级制成绩绩点对应标准 | 百分制成绩绩点对应标准 | ||
等级成绩 | 成绩绩点 | 百分制成绩 | 成绩绩点 |
优秀 | 5.3 | 95-100 | 6.0……6.5 |
90-94 | 5.0……5.4 | ||
85-89 | 4.0……4.4 | ||
良好 | 3.2 | 80-84 | 3.0……3.4 |
中等 | 2.5 | 70-79 | 2.0……2.9 |
及格 | 1.5 | 60-69 | 1.0……1.9 |
不及格 | 0 | 59以下 | 0 |
绩点计算方式如下: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的学分×成绩绩点
总绩点=每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
平均绩点=总绩点÷总学分
第十八条 取得我校承认的外校课程成绩及学分,经本人申请,由教务处审核后予以认定。
第十九条 学生已取得的学分确需进行成绩折算的,经本人申请,由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折算。
第五章 学分奖励
第二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及间断学习期间,在核心期刊上独立发表学术论文,经答辩通过者,奖励选修学分4学分。
学生在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论文、调研报告,字数在5000字以上,经审核属实,奖励选修学分3学分。三人以下学生合作者各奖励选修学分2学分。合作作者超过三人的,各奖励选修学分1学分。
获得我校“本科生创新论坛”三等奖以上的论文,第一作者奖励创新创业学分2学分,第二作者奖励创新创业学分1学分。
第二十一条 经学校选拔参加国际大赛获得名次者,奖励选修学分4学分。学科竞赛类国际大赛为《本科生学科竞赛项目列表》中的A类竞赛;非学科竞赛类国际大赛由相关部门单独认定。
第二十二条 一学年无不及格课程且五门以上必修课成绩优秀,并且品行优良者,奖励选修学分2学分。
第六章 毕 业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规定学制内取得专业培养方案各类额定学分者可以毕业,符合规定条件者可以获得学士学位。
修读双专业双学位取得两个专业培养方案额定学分者,可以取得双专业毕业证书,符合规定条件者可以获得相应学士学位;修读辅修专业取得相应培养方案额定学分者且达到主修专业毕业条件的,可以取得辅修专业结业证书,符合规定条件者可以获得相应学士学位。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规定学制内提前修满本专业额定学分者,可向所在学院提出提前毕业申请,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学位申请经由教务处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申请提前毕业学生的专业实习与毕业论文撰写工作由学院安排。
提前毕业的学生所修课程平均绩点应当不低于3.0。
第二十五条 在规定学制内修满培养方案额定学分要求,但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准予毕业但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一学年内五门次以上必修课未取得学分;
(二)在校期间必修课累计重修九门次以上;
(三)二分之一以上专业必修课成绩未达70分。
符合上述情形但在校期间为学校做出突出贡献,如获国家级奖、省部级一等奖、受省部级以上新闻媒体特别表彰等,可适当放宽授予学士学位的限制。
第二十六条 修读双专业双学位和辅修专业的学生未完成培养方案额定学分并不再继续修读的,学校可以提供相关成绩证明。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外国留学生及港澳台侨学生相关管理事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