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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单位:研究生院
  • 发布时间:2016-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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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章程及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办法

法大发〔2013〕89号

第一章

第一条为保证硕士研究生招生质量,规范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教育部关于做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相关要求,依据《中国政法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国家规定的招生考试方式招收硕士研究生的招生工作。

第三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应当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择优录取、宁缺毋滥、按需招生的原则。

第四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依据学校当年对社会公布的招生简章和招生专业目录进行;如当年招生简章和招生专业目录公布后国家政策发生变动,则根据政策变化作相应调整。

第五条硕士研究生入学均须参加国家统一入学考试。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国家和学校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学校招生委员会是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硕士研究生招生政策的制定及重大招生事项的审议和决策。

第七条研究生院是负责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研招办”)是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及与学校上级主管部门联络并对外进行招生宣传。

二级培养单位成立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根据研究生院的工作部署,负责落实本单位硕士研究生招生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是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监督机构,负责对命题、组织考试、阅卷、复试及录取等招生工作环节进行全程监督。上述整个过程由纪检监察部门派员参与,以确保考试的安全性和录取的公正性。

第三章招生简章和招生专业目录

第九条研究生院根据国家关于硕士研究生招生政策和学校招生委员会的要求,组织各二级培养单位拟定招生简章,报送学校招生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各二级培养单位根据当年度研究生院有关工作要求,负责本单位招生专业目录的拟定或修订,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研究生院;研究生院报送学校招生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研究生院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规模,综合考虑各二级培养单位历年报考人数、录取人数、就业率、师资队伍和学科建设等因素,提出各二级培养单位招生规模分配方案,报学校招生委员会审查批准后,下达各二级培养单位。

二级培养单位根据学校下达的招生规模,综合考虑各专业历年报考人数、录取人数、就业率、师资队伍、学科建设等因素,提出各专业招生规模分配方案。

二级培养单位各专业招生规模分配方案经研究生院汇总,报送学校招生委员会审查批准。

硕士研究生录取阶段,二级培养单位认为需要对相关专业招生规模进行调整的,经研究生院报送学校招生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国家在录取阶段增加招生计划的,由研究生院综合考虑有关专业达到国家线考生人数、历年就业率、师资队伍和学科建设等因素,提出分配方案,报学校招生委员会审查批准后,下达二级培养单位实施。

第十二条二级培养单位新设招生专业或方向,须在其培养方案经研究生院审查通过后提出申请,由研究生院报送学校招生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始招生。

现有专业停止招生,须由二级培养单位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报送学校招生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方可停止招生。

现有专业下招生方向的修订,须由二级培养单位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由研究生院报送学校招生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方可修改。

第四章

第十三条研招办负责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报名咨询工作。

第十四条研究生入学考试报名方式采取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相结合的方式。网上报名办法参照教育部有关规定。

研招办负责中国政法大学考点考生的现场确认工作。

第十五条网上报名及现场确认工作结束后,由研招办依据招生简章中公布的报考条件,对报考考生网上报名及现场确认信息进行资格审查;为符合报考条件者发放准考证,对不符合报考条件者,以适当方式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

第十六条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的命制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确保试题的安全性和科学性。

第十七条研究生院负责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自命题考试科目的命题组织和印制工作;二级培养单位负责相关专业的试题命制工作;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试题印制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十八条研究生院负责学校考点的考务工作,包括考场安排、监考人员的组织和培训,以及考试的组织落实等工作。二级培养单位协助做好监考人员的组织和培训等工作。

第十九条研究生院负责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试卷的整理工作。二级培养单位根据研究生院的要求,协助组织人员参加有关专业试卷的整理工作。

研究生院负责将整理好的统考科目试卷送达有关阅卷点评阅。

第二十条研究生院负责组织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自命题考试科目的阅卷工作。

二级培养单位根据专业设置和考生数量,成立相应的阅卷组,在集中阅卷场所按照阅卷评分规则阅卷。正式评卷前,由二级培养单位组织专家拟定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阅卷组根据拟定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组织阅卷老师对答卷进行试评。评卷工作应当遵循“严格、公正、公平、准确”的原则,并做到宽严适度、始终如一。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应当在阅卷前报送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院负责自命题考试科目分数复核和分数录入工作,并按照学校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上报自命题考试科目初试成绩。

研究生院根据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要求,向考生公布初试成绩。

第二十二条考生对初试成绩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研究生院申请复核。

研究生院根据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对考生的初试成绩予以复核。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复试工作由研究生院总体协调。研究生院根据教育部的要求,拟定复试分数线和复试工作办法,报送学校招生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向考生公布。

研究生院根据教育部、北京教育考试院的文件精神和学校有关文件要求,制定复试工作文件。

第二十四条外语复试由外国语学院负责组织实施;专业复试由二级培养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包括复试命题工作、复试教师的遴选及复试的具体准备工作。

二级培养单位组织复试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复试成绩及复试试题报送研究生院。

第二十五条上线生源不足的专业,可以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调剂复试。研究生院负责组织有关二级培养单位进行调剂复试工作。二级培养单位负责审查申请调剂考生的资格,经研究生院复审合格后,发放复试通知。

第二十六条上线生源不足的专业,可以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破格复试第一志愿考生。二级培养单位提出破格复试名单,经研究生院资格审查并提交学校招生委员会批准后,考生可以参加复试。

第二十七条二级培养单位在考生复试报到时,应当对考生的复试资格进行审查。

第二十八条同等学力人员参加复试的还应当参加加试。研究生院负责审查同等学力人员报考资格并组织加试,二级培养单位负责加试试题的命制和阅卷工作。

第二十九条学校认为需要对某个专业或方向参加复试的考生作进一步考查的,可以再次进行复试。

第三十条考生体检工作由研究生院在复试阶段组织实施。

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联联合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七章

第三十一条二级培养单位根据录取工作相关要求,以考生总成绩为依据向研究生院提交拟录取名单;研究生院将拟录取名单报送学校招生委员会审查通过后,上报北京教育考试院。

第三十二条经拟录取考生本人申请和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同意,并经学校招生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学校可以为其保留入学资格1至2年。

第三十三条二级培养单位负责接收拟录取考生的人事档案、定向培养协议等,并对拟录取考生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三十四条硕士研究生拟录取名单经国家规定程序通过后正式生效。

第三十五条研究生院负责寄发硕士研究生录取通知书。

第三十六条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协调硕士研究生新生入学报到相关事宜。

第三十七条硕士研究生新生应当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有正当理由,并持相关证明向所在二级培养单位申请延期报到。未经批准逾期2周(含)未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八条硕士研究生是应届毕业本科生的,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者,取消录取资格。

第三十九条新生报到后,二级培养单位应当对其政治、业务、健康状况等方面进行全面复查;对不符合录取标准者,按照教育部及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学校设立硕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奖学金的评选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推荐免试生

第四十一条根据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学校接收推荐免试生(以下简称“推免生”)。

推荐,指具有推荐资格的高校,向中国政法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

免试,指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初试,直接进入复试。

第四十二条招收推免生,应当在对考生平时学习和科研能力综合测评的基础上,突出对考生的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等的考查。

第四十三条学校各专业均招收推免生(公共管理和工商管理专业学位除外),招生规模和招生人数在学校当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和招生专业目录中予以公布。

申请推免生,应当符合学校当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和相关文件的规定。

对推免生的资格审查由研究生院负责。

第四十四条招收推免生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符合条件的考生进行网上申请,递交有关材料。所报二级培养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评议,确定复试名单,报送研究生院审核。

(二)审核通过后,由研究生院组织二级培养单位对考生进行复试。二级培养单位应当制定推免生复试工作办法,实行差额复试、择优选拔。

(三)二级培养单位的拟录取名单确定后须报研究生院复核,复核通过后,报送校招生委员会批准。

(四)研究生院将拟录取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由研究生院根据拟录取名单发放接收函。

第四十五条拟录取推免生仍须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网上报名,并按照规定及时到指定报考点进行现场确认。

未办理正式报名手续者,不予录取。

第九章纪检监督

第四十六条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监督工作应当遵循“参与中监督、监督中服务”的原则。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招生录取工作部门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工作,共同维护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良好形象。监督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坚持原则,认真掌握招生政策、法规和各项制度,严格遵守招生录取工作纪律。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开展工作,针对招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建议或行政监察建议,严肃查处招生中的违法违纪案件。

第四十七条有直系亲属报考本校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学校当年的招生及招生监督工作。

第四十八条对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追究有关责任者的相应责任:属于集体决策的,追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属于分管招生工作的领导或招生部门负责人决策问题的,追究相关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属于招生考试工作人员个人行为的,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招生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立即停止参加招生工作的资格、调离现工作岗位直至开除公职等处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在招生工作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按录取规定招生,或者擅自招收不符合录取标准的学生,致使学校声誉受到损失。

(二)在招生考试中偷换、涂改考生成绩及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计算机记载的考生信息),指使、纵容、协助和伙同他人舞弊。

(三)盗窃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内的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答卷。

(四)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的非法招生活动。

(五)以任何名义和理由,收取与招生录取有关的费用。

(六)其他违规破坏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对在报考及考试中有违规行为的考生,学校视不同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对弄虚作假者(含推荐免试生),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复试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对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违规或作弊者,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严肃处理。其中,对在初试或复试中作弊的考生将做如下处理:

(一)将考生的有关情况及《考试违纪处理决定书》寄送考生学习或工作单位,并建议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二)从下一年度起,3年内禁止报考本校各类研究生。

第五十条有关部门发现有违纪、作弊行为的考生,应当及时告知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负责调查取证和提出处理意见,并报送学校招生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

有关部门应当配合研究生院的调查取证工作。

第五十一条纪检监察人员监督不力或疏于履行监督职责,以及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章

第五十二条对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以及外国留学生的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五十三条研究生院负责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文件和政策的发布,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为学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信息发布平台。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