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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cupl-06-2014-0156
  • 发布单位:学校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14-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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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分类: 学生管理服务
  • 关键字:
    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使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并努力学习的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依据教育部、中国银行以及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的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中央和省级政府共同推动的一种信用助学贷款,由国家指定银行负责发放,对象为在校的全日制高校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目的是帮助他们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为中国银行北京市昌平区支行。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

(一)学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相关工作。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全校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工作。各学院指定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负责人负责本学院学生的国家助学贷款审核管理工作。

(三)财务处负责学生学费和住宿费、生活费的到帐结算工作。

(四)学生学籍管理部门负责提供贷款学生的学籍变动情况。

第二章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

第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对象与条件

(一)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及自筹经费研究生均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二)我校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第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额度及用途

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额度为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含学费和住宿费、生活费)。国家助学贷款应首先用于支付学费、住宿费。

第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时间

国家助学贷款的办理时间为每年的新学年开学后,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能办理一次国家助学贷款。

第七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二)借款学生本人的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三)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情况说明;

(四)乡级(含乡)以上民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第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申请的学校初审

(一)申请贷款的学生从所在学院领取《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并在助学贷款工作负责人的指导下填写完整。

(二)申请学生将填写好的《申请审批表》及本办法第四条所要求的材料在规定时间送到所在年级的学生工作办。逾期不交者,视为放弃申请。

(三)申请学生所在学院助学贷款工作负责人负责审核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经与学生家长联系核实无误后,将申请材料统一交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院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工作应在自收到学生贷款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无误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审查结果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并对有问题的申请进行纠正。

(五)初审工作无误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在审查合格的贷款申请书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所在学院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并按经办银行的要求编制《申请国家助学借款学生审核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以电子文档和书面文档形式与申请资料一并送交经办银行。

第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申请的银行审批

(一)经办银行在收到学校提交的《信息表》和申请材料后,按要求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如有差错或遗漏,可要求学校进行更正或补充。经办银行的复审工作应在收到学校提交的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经办银行应在全部审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统一编制审查合格的借款学生名册并送交学校。

第十条 借款合同

(一)学校收到批准借款学生名册后,由各学院助学贷款工作负责人组织借款学生填写、签署借款合同和借据,并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各学院助学贷款工作负责人将填写完整的借款合同和借据送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将学生签署的借款合同和借据提交经办银行。

(三)经办银行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学校提交的借款学生已签署的借款合同和借据进行签署。签署工作完成后,经办银行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签署的借款合同送达学校。学校收到借款合同和借据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其发给借款学生本人。

(四)贷款学生所在学院应将学生申请或借款信息及时通知借款学生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

(一)经办银行应在借款合同签字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首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贷款划入学校指定的账户,第二年及以后学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贷款在每学年开学后20个工作日内划入学校指定的账户。

(二)学校负责将生活费贷款发放给借款学生,并负责监督学生的贷款使用情况。

(三)经办银行可向学校了解贷款的发放和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展期

(一)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学生毕业后六年。借款学生可在毕业后1至2年开始还款、6年内必须还清。

(二)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要在毕业前30日内向学校递交贷款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学校审核通过后,提交经办银行为其办理展期手续。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原贷款展期期间的贴息,按借款学生原所在学校的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生实施贴息。

(三)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应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利率和贴息

(一)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应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应加收除应付实际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借款学生毕业后开始计付利息。

(三)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当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的变更

(一)借款合同是约束法律双方的法律依据。借款合同约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但以下情况除外:

1、借款学生自愿终止贷款发放。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经办银行应允许借款学生自愿提出终止贷款发放。有终止贷款意向发放时,借款学生应在当年放款10日前通过所在学校向经办银行提出书面申请。

2、借款学生转学。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在原经办银行的贷款本息,所在学校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3、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学校应及时通知经办银行。经办银行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学校必须在经办银行视情况采取上述措施后,或经办银行与借款学生签订还款协议后,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二)发生上述情况之一的,借贷双方应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并按变更后的合同执行。

第十五条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学校有权向银行建议取消其助学贷款资格:

(一)未如实填写《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隐瞒家庭经济收入以及提供的申请材料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立即终止贷款,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必要的处分;

(二)借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如有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或受到党、团组织、学校记过以上处分的;

(三)因主观原因造成的学习成绩差,不能如期毕业及取得学位的。

第十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偿还

(一)借款学生应严格履行还款义务。

(二)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学校应组织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制定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上述手续后,学校方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三)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经办银行应允许借款学生根据就业和收入水平,自主选择毕业后24个月内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金。具体还贷事宜,由借款学生在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时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经办银行进行审批。

(四)借款学生应按还款协议每月归还贷款,有条件的借款学生可以提前还款。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1年内,可以向经办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应予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

第三章 国家助学贷款的还贷管理

第十七条 还贷工作是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关键环节,是保障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工作。还贷工作应坚持教育实效化、管理科学化、工作规范化的工作原则,以实现我校国家助学贷款100%诚信还贷目标。

第十八条 学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国家助学贷款还贷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具体工作采取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总体负责,各学院协助具体操作,相关单位各负其责的工作模式。

(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职责

1、负责全校国家助学贷款还贷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2、负责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诚信教育活动的设计与规划,引导借款学生认真履行还款协议。

3、负责收集借款学生的家庭有效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就业单位联系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建立全校贷款学生基本信息查询管理系统和信用档案。

4、负责与相关经办银行的沟通和联系,及时统计、汇总和发布我校学生还贷情况信息。

5、协助经办银行催收贷款。

6、负责对各院还贷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评估。

7、负责会议召集和与校内各相关单位的沟通与协调。

8、负责在校学生的停贷和提前还贷的手续办理。

9、其他与还贷相关的日常工作。

(二) 财务处工作职责

1、制定专人负责处理贷款帐务。

2、负责银行发放贷款的转拨业务与经办银行之间相关业务的协调工作。

3、负责审核经办银行提交的风险补偿申请书、实际发放贷款汇总表,在收到经办银行有效申请材料的20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风险补偿金支付给经办银行。

4、负责将生活费贷款发放给借款学生。

5、协助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做好其他与国家助学贷款还贷工作相关的财务工作。

(三)宣传部工作职责

1、负责国家助学贷款还贷的宣传工作。

2、配合做好诚信教育工作。

(四)各学院职责

1、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还贷工作。

2、建立学院贷款学生基本信息查询管理系统和信用档案。

3、做好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教育工作,辅导员每学期至少与每位贷款学生谈心一次,并记录于《辅导员周志》。

4、负责贷款学生个人保证制度、家长承诺与联系制度和就业单位联系制度的具体落实。

5、协助落实学生的诚信教育工作。

6、负责在贷款毕业生毕业后首次还款日前一个月提前通知学生将还款存入指定账户,并要求学生第一次还贷后一周内主动与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联系,确认还贷事宜。

7、根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发布的还贷情况信息,负责提示、劝诫、督促贷款学生主动按期还贷,并及时将本学院还贷信息反馈给学生处。

8、贷款学生毕业后,负责通过电话、邮寄等方式与贷款毕业生保持联系,并不断更新贷款学生基本信息查询管理系统和信用档案中的相关信息。

9、其他与国家助学贷款相关的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结合新生入学教育、在校生思想教育和毕业生文明离校教育,对学生进行以诚信为主题的思想教育。

第二十条 各学院应根据自身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奋斗教育、自强教育和诚信教育,并将活动总结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在每学年国家助学贷款办理结束,发放合同时举办“国家助学贷款学生诚信承诺仪式”,并对学生进行相应的主题教育。

第二十二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宣传部和各学院要加强典型人物和事件的宣传,加强相关政策的宣传,形成良好的校园舆论氛围。

第二十三条 按照教育部的规定,学校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制度,设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基金,部分可用于应对特殊情况,为个别特别困难、暂无还贷能力的贷款毕业生暂时垫付还款。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生家长承诺制度与联系制度和学生就业单位联系制度以及学生个人保证制度,并将相关信息录入贷款学生基本信息查询管理系统和信用档案:

(一)家长承诺制度。在贷款办理时,各学院组织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人填写包含详细贷款信息的“国家助学贷款信息告知函”,并将此函寄给其家长或法定监护人签章后返回学院备案存档。

(二)家长联系制度。每学年各学院负责将在校贷款学生的成绩和“致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家长的联系信”通过邮寄方式寄送家长,学生毕业前要将“致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家长的一封信”寄送给家长。

(三)就业单位联系制度。贷款学生毕业后,各学院应负责将致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用人单位的一封信寄送给用人单位,加强学校与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用人单位的联系。

(四)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保证制度。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书写诚信还贷的保证书,交各学院备案存档。

第二十五条 贷款学生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事由的,各学院应及时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有关材料,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最大限度降低贷款风险。

第二十六条 违约学生公布

(一)被公布的违约学生是指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连续拖欠还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办理相关手续的借款学生。

(二)银行应将需要公布的违约学生信息提供给学校,学校和银行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 为加强沟通协调,及时解决还贷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学校建立规范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会议制度。

第二十八条 还贷率纳入学院学生工作年度考核,作为学院学生工作状况的重要评价指标。

第二十九条 学校每年划拨专项奖励经费,用于奖励还贷率达到100%的学院,对于还贷率低于90%的学院,学校将予以通报。

第四章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

第三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是指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将由国家代为偿还。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的具体操作依照《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