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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cupl-06-2014-0094
  • 发布单位:学校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14-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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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分类: 学生管理服务
  • 关键字:
    学生申诉办法
中国政法大学学生听证及申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确保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理或处分能够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国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规定的处分类型。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也可以依据本办法进行申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听证与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学校有关处理的听证和申诉。

第四条 学生听证与申诉委员会由15名成员组成,包括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各2人,分管学生、教学、保卫工作的校领导各1人,其余成员由职能部门和相关学院负责人各1人组成。

学生听证与申诉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分管教学、保卫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分别由学校教代会和学生委员会推荐。

学生听证与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三章 听 证

第五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对学生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可能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学生,应当书面告知其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学生应当在告知书送达回执上签字。如学生拒不签字,由调查部门工作人员邀请学生所在学院工作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并在告知书上记明拒签事由和日期,由调查部门、学生所在学院工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即视为送达。

违纪学生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向学生听证与申诉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如果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交,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提交,委托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交由其本人签署的书面委托书。

违纪学生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不得再次提出听证要求。

第六条 学生听证与申诉委员会在接到听证申请后,由主任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听证的决定。

决定举行听证的,应当指定听证主持人,并授权职能部门组织进行。对学生违纪事实进行调查的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不能作为听证主持人。

第七条 听证的参加人员应当包括申请人、证人、违纪行为调查人员、评议员以及主持人等。

第八条 听证评议员由学生听证与申诉委员会委员担任,一般应当为3人或5人,其中应当包括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对学生违纪情况进行调查的人员不能担任听证评议员。

第九条 除涉及当事人隐私或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允许师生旁听。

第十条 组织听证的职能部门应当在做出听证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确定听证的时间、地点、评议员等,并于举行听证的3个工作日前通知申请人和参加人。如听证公开举行,应当同时发布公告。

申请旁听的师生,应当在听证举行前2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听证的职能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违纪学生应当参加听证,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可以委托1-2人代理。违纪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未按期参加听证并且事先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十二条 听证会由主持人在听证评议员中指定一人作为记录员。听证会开始前,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布听证纪律。

第十三条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调查人员陈述学生违纪的事实、证据及处分依据;

(二)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和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证人;

(三)听证评议员对调查人员和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证人等进行询问并进行质证;

(四)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辩论。

第十四条 听证活动全过程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并经过申请人和听证评议员签字确认后归档。

第十五条 听证评议员应当就听证的情况做出评议,并形成书面评议意见。听证笔录和评议意见是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及校长办公会作出处分决定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申 诉

第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退学以及违纪处分的决定后,学生对学校的决定有异议的,有权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学生要求申诉的,应当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听证与申诉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诉书。

第十八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听证与申诉委员会应当责成有关职能部门组成工作小组进行复查。前期参加调查的工作人员不能作为工作小组成员。

第十九条 复查结束后,职能部门应当形成书面复查结论,由学生听证与申诉委员会或者校长办公会根据复查结论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原处理决定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诉人。复查工作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条 经复查发现学校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确实有误的,学校须重新进行研究并作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学生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从处分决定送达之日起,如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诉期间,不停止学校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