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严肃考试纪律,规范考场秩序,根据《中国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考试违纪论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1、未隔位就座、不听监考老师指挥影响考试秩序者;
2、开考后不关闭电子通讯设备,出现呼叫声,影响正常考试秩序,或闭卷考试时使用通讯设备、电子存储器查阅信息者;
3、在考场外议论考试内容、大声喧哗,影响考试,制止无效者;
4、闭卷考试开考后,在桌内、座位旁放置未打开的与本考试课程有关的书籍、笔记本、复习提纲等物品者;
5、为他人抄袭提供方便,将试卷故意移近他人座位或竖起被发现者;
6、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影响考场秩序,经监考人员两次口头告诫无效者;
7、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或未及时向监考老师报告者;
8、离开考场未交答卷者(成绩以零分记);
9、开卷考试中使用复印他人的笔记,或借用他人的考试材料者(成绩以零分记);
10、有其他违反考试纪律应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情形者。
第三条 第二次违反考场纪律应受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考试作弊论处,给予记过处分,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记:
1、开考后在书桌内、座位旁或答卷下放置已翻开的与考试课程有关的书籍、笔记本、复习提纲等物品者(不论翻阅与否);
2、开考后,在文具盒、衣物等物品里夹带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书籍、笔记本、复习提纲、字条者(不论翻阅与否);
3、在桌面、身体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者;
4、传递或接受他人的答卷或写有答题内容的草稿纸、字条者;
5、强拿他人答卷或草稿纸者(不论抄用与否);
6、为他人抄袭提供方便经告诫后重犯者;
7、偷看他人的答卷经告诫无效者;
8、有交头接耳行为或以表情示意、传递有关考试信
息,经告诫无效者;
9、在考试过程中利用上厕所机会在考场外偷看与考试课程有关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者,或夹带与考试课程有关的材料进入考场者;
10、利用电子存储器查看与考试课程有关的信息者;
11、平时作业作为课程考核成绩的,平时作业有严重剽窃、抄袭或由他人完成,经核查属实者。
12、有其他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行为者。
第五条 违反第四条所列任一项规定,态度恶劣,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以不正当手段要求教师加分,情节严重者,以作弊论,给予记过处分。
第七条 第二次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学年论文、实习论文、毕业论文、学位论文剽窃他人成果,以作弊论,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弄虚作假、擅自更改成绩单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