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4日第10次校长办公会通过,2015年12月30日第18次校长办公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校园一卡通系统建设是学校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校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为确保校园一卡通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规范校园卡的管理与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在信息化建设办公室(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下设卡务部。卡务部作为校园一卡通系统的管理机构,负责校园卡发放管理、用户咨询、信息管理、财务清算、系统维护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学校各相关业务单位应配合卡务部,提供相应的信息支持。
第四条 校园卡所有权归属中国政法大学。未经学校同意,校内任何单位不得制发具有身份认证、消费功能或查询功能的卡片。
第五条 校园一卡通系统及其相应设备为学校财产,各单位和个人应自觉爱护,按照要求加强管理和保养。凡破坏校园一卡通系统及其相应设备、影响运行安全的,将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 校园卡的发放
第六条 校园卡分为教工卡、学生卡、校友卡和临时卡。所有卡片必须在校园一卡通系统内进行实名登记。在校园卡的审批和办理过程中,全校各相关单位应协助卡务部核实持卡本人的有关信息,确保持卡人身份信息的真实性。
第七条 教工卡发放对象为学校在编教职工、离退休教职工、学校付费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博士后、学校聘任(一年以上)外教。教工卡有效期为教职工人事关系在校期间。
第八条 学生卡发放对象为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留学生(学历生和中国政府奖学金项目生)、取得正式学籍的在职研究生。学生卡有效期与学制一致。
第九条 校友卡发放对象为提出办理申请,并且符合学校校友身份的人员,校友卡不具备消费功能。
第十条 临时卡发放对象为二级单位付费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和来学校短期培训、交流、讲学、施工作业等人员。临时卡有效期与持卡人在校时间一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如超过一年者,需要重新申请办理延期。
第十一条 教工卡和学生卡,分别由人事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教育学院等相关主管部门统一提供身份信息及证明;校友卡由校友工作办公室统一提供身份信息及证明。
教工卡、学生卡和校友卡封面印刷持卡人的姓名、部门和照片等信息。
第十二条 二级单位付费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申请办理临时卡,需由所涉单位填写《中国政法大学校园一卡通申请表》并到人事处登记备案。卡务部根据人事处登记备案的人事合同及申请人有效证件为其办理临时卡。
在学校短期培训、交流、讲学、施工作业等校外人员申请办理临时卡,需由所涉单位填写《中国政法大学校园一卡通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卡务部对相关证明材料及申请人有效证件进行审核通过后为其办理临时卡。
临时卡封面不印刷持卡人的个人信息。
第十三条 临时卡发放需要根据学校食堂、图书馆、浴室等相关资源状况和接待能力实行总量控制。
第三章 校园卡的使用
第十四条 校园卡遗失或被盗应及时挂失,可通过校园圈存机或校园网网上挂失,也可持有效证件到卡务部挂失。
校园卡挂失后,持卡人可持有效证件到卡务部补办新卡。补办新卡需交纳工本费12元。
第十五条 校园卡的身份识别与电子钱包功能可在安装校园卡终端的场所使用,但受各相关业务系统管理部门相关规定的约束。
第十六条 校园卡在有效期内如因特殊原因需要终止使用时,需要持卡人所在部门出具证明,由卡务部办理校园卡销户并退款。
第十七条 校园卡持有人可在校园圈存机上自行设定消费密码和消费限额。每个自然日累计消费金额不超过消费限额的,不使用密码,超额使用时需要输入消费密码。
第十八条 校园卡一般不得透支。如因技术处理等原因造成透支的,卡务部有权向持卡人追索透支款项并冻结卡片,待持卡人清偿透支款项后,方可恢复正常使用。
第十九条 校园卡持卡人可以使用自助设施充值。自助充值时,持卡人需到校园圈存机上将校园卡与银行卡绑定,实现银校转账,因校园卡丢失等原因造成的个人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学校银校系统支持的银行卡为北京地区的中国银行卡和中国工商银行卡。
第二十条 教工卡、学生卡、校友卡、临时卡自发放之日起,若在一个月内无法使用且卡面完好,卡务部负责免费更换,否则需要交纳工本费办理新卡。办理新卡时原卡收回,余额在3个工作日内转移到新卡中。
第二十一条 卡务部接受持卡人咨询、查询、挂失、投诉,对发生交易的校园卡提供电子对账单,对持卡人关于交易和财务情况的查询与更正要求,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二十二条 校园卡仅限本人使用,禁止转借或出租。一旦发现校园卡使用者非持卡人本人,各终端使用单位有权扣留,并上交卡务部。
第二十三条 卡务部授权有关单位,在校园卡持卡人不遵守本办法时没收其校园卡,并由卡务部取消持卡人持卡资格。
第四章 校园一卡通系统的维护
第二十四条 卡务部负责校园一卡通系统及其设备的维护,各使用单位负责对所用设备(网络和终端设备)进行辅助维护。
第二十五条 校园一卡通系统运行和设备维护费用由学校经费支持。
第二十六条 校内所有需要对在校人员进行身份识别的业务系统应与校园一卡通系统对接;学校所有面向学生的服务性收费单位应使用校园一卡通系统进行管理和经营,成为校园一卡通系统的商户。
第二十七条 商户在使用校园卡设备时应规范操作,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通知卡务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信息化建设办公室(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和其他相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规范校园卡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信息化建设办公室(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中国政法大学校园一卡通管理暂行办法》(法大发〔2009〕9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