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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cupl-01-2020-071
  • 发布单位: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
  • 发布时间:2019-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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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章程及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国政法大学“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8年12月17日第19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推进学校的“双一流”建设,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国家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包括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国家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引导专项”)和学校自有资金两部分。学校根据教育部下达的引导专项的年度额度确定学校的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总体规划,突出重点。学校根据《中国政法大学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建设方案》确定的目标统筹考虑、科学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做到合理分配年度预算,按计划加以执行。

(二)项目管理,绩效考评。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学校强化目标管理,突出建设实效,进行绩效评价,按“任务—项目—资金三统一”原则进行年度考核。学校动态调整专项资金的分配与使用,形成激励约束机制,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三)学校统筹,一体建设。专项资金由学校根据“双一流”建设目标和任务统筹管理、使用和集中核算,着力促进“双一流”建设任务与常规性工作的协同推进,以“双一流”建设带动学校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四条 “双一流”建设工作办公室与财务处按照“分工合作”的原则,对专项资金进行管理。项目预算的立项申报、绩效考核等,由“双一流”建设工作办公室统一管理。专项资金使用的财务报销工作,由财务处统一管理。财务处应指定专人负责专项资金的核算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费预算

第五条 专项资金按照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提升自主创新和社会服务能力、文化传承创新、国际合作交流五类设置项目。五大类项目经费之间不得打通使用。

第六条 学校各相关部门申报“双一流”建设项目及经费预算应当严格论证、精心设计,确保项目设立的科学性、针对性和项目预算的合理性、可行性。

第七条 各相关部门每年根据学校的统一安排与要求,依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申报“双一流”建设项目,编报建设项目申报书、年度绩效目标及经费预算。

第八条 经费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设备类购置费预算一经申报不得调增;咨询费、劳务费预算总额不得超过项目建设单位预算额度的30%,且一经申报,不得调增。

第九条 预算一经批准,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严禁跨项目类别调剂。项目实施中因特殊情况确需在项目类别内调剂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学校的预算管理程序提出申请。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做好预算申报、调剂等相关材料的备案存档工作,以备审计核验。

第三章 经费使用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与“双一流”建设相关的人员经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维修费等。

1.人员经费主要用于培养、引进、聘任学术领军人才和建设优秀创新团队,其使用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的有关规定。

2.业务费主要用于“双一流”建设必须开支的印刷费、会议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培训费、咨询费、劳务费、租赁费、委托业务费、交通费、邮电费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其中:

(1)印刷费,指项目建设单位为完成“双一流”建设任务而开支的印刷费用。

(2)会议费,指项目建设单位围绕“双一流”建设举办的国际国内会议的经费开支。项目建设单位召开会议应从实际需要出发,严格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和《中国政法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定及流程执行;在国内举办的国际会议还应按照《在华举办国际会议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和学校申报国际会议的有关规定执行。

(3)差旅费,指项目建设单位为完成“双一流”建设任务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支出,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教育部直属高校直属单位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中国政法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中国政法大学野外考察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4)因公出国(境)费,指项目建设单位在“双一流”建设过程中因公出国(境)参加会议、开展调研及学术交流的经费开支。

(5)培训费,指项目建设单位围绕“双一流”建设任务组织或参加的相关培训活动的经费开支。

(6)咨询费,指项目建设单位为完成“双一流”建设任务开展咨询活动支付给咨询公司或专家的费用。

(7)劳务费,指项目建设单位为完成“双一流”建设任务而支付给本单位以外人员的劳务费用。包括:兼课酬金、临时聘用人员、监考阅卷费、评审鉴定费、翻译费及稿费、论文指导评审答辩费、学生劳务费、其他劳务费等。

(8)租赁费,指在“双一流”建设过程中支出的房屋、设备等方面的租赁费用。

(9)委托业务费,指在“双一流”建设过程中因委托外单位办理业务而支付的费用,包括:出版费、测试加工费、科研协作费等。

(10)交通费,仅限于支付市内交通费,包括出租车费用、其他用车费等,但不得用于支付汽车燃料费、汽车维修费、汽车保险费等。

(11)邮电费,指在“双一流”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各类物品的邮寄费用,不得用于支付个人网络通讯费和手机话费。

(12)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包括书刊资料费、团体会费、外籍专家来华旅宿费、学生出国出境差旅费等。

3.设备购置费,指围绕“双一流”建设购置必需的办公、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图书资料,专用材料,及用于信息网络建设和软件更新等支出的费用。设备购置应当按照学校资产购置相关要求自行购买或集中招标,并履行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4.维修费主要用于“双一流”建设相关的仪器设备、房屋和附属设施的修理、维护以及项目建设过程中必要改造所发生的费用。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报销采取会签制度,由“双一流”建设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单位主管财务的领导共同签字报销。如项目负责人同时是负责财务的部门领导,则由项目负责人和部门另一名处级领导共同签字报销。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等支出,不得作为其他项目的配套资金,也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开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资产配置管理,提高资产配置的科学性,优化存量、控制增量,避免重复配置。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不得通过转拨专项资金的行为转移建设任务。对于项目建设单位本年度无法完成的经费开支,由学校按照预算程序在项目类别内统筹调剂。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的执行应当严格遵守教育部、财政部对专项资金执行进度的规定,做到合理安排预算开支,确保支出符合进度安排。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于每年底前开展绩效评价,编制“双一流”建设年度绩效自评报告。

第十九条 “双一流”建设工作办公室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通过年度报告、中期评估和期满考核验收相结合的方式,或根据需要采取第三方评价等方式,对建设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双一流”建设绩效评价结果是学校分配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对组织有力、实施高效、取得标识性成果的项目建设单位,学校适当增加其下一年度建设经费。对于未实现年度建设目标的项目建设单位,学校视情况减拨其下一年度建设经费。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规范和加强内部管理,自觉接受学校审计、监察、财务等相关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毁损、效益低下的,学校视情节暂停或核减其以后年度预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双一流”建设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