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审议通过,2009年4月15日第3次校长办公会第1次修订,2013年3月13日第4次校长办公会第2次修订,2017年12月20日第15次校长办公会第3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以下简称“推免工作”)的顺利实施,保证选拔德法兼修、具有突出专业能力和创新能力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推免工作是国家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其主旨是通过加大对拔尖创新人才的选拔力度,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提高学校整体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推免”,指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经学校规定遴选程序,获得直接进入申报院校研究生复试程序而无须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初试的资格。获得推免资格的学生即为推免生。
第四条 推免生遴选基本原则
(一)以德法兼修、明法笃行为首要标准,择优选拔。
(二)突出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考核。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品行优良,无违纪等不良记录,有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或志愿服务经历。
(二)必修课程无重修,专业必修课成绩优良率达50%且平均分达80分;非专业英语通过国家六级(成绩达425分),其他语种非专业外语四级考试成绩达85分。
(三)身心健康。
第六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推免名额(比例)进行推免,其中法学专业各学院按规定比例统一进行推荐,法学以外各学院按专业规定比例进行初选。
第七条 为保证推免工作顺利开展,学校成立推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免工作的组织实施。
推免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本科教学、研究生培养、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和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处、监察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教授代表等组成。
推免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推免工作的具体实施。
各学院成立以主管教学院长为组长的推免工作小组,负责组织本院推免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推免生综合测评标准
第八条 推免生综合测评包括学习成绩、科研和实践成果两部分。综合测评满分为100分,其中学习成绩占85%,科研和实践成果占15%。
学习成绩得分为根据当届学生培养方案,前三年所有应修必修课(公共外语、体育、形势与政策以及课外实践教学课程除外)的平均分乘以85%。
科研和实践成果得分包括学生在校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参加学科竞赛取得的相应成绩,以及在文化、体育或社会工作方面的成果,按规定取得分值的总和。科研和实践成果满分15分,加满为止。
科研和实践成果加分在成果形式审核通过后即可取得,论文加分则在论文答辩通过后取得。
第九条 科研和实践成果评分标准
(一)科研成果
1.在权威期刊、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独立作者最高计5分/篇,最多限加2篇;合著第一作者最高计2.5分/篇,合著非第一作者不予加分,合著论文限加1篇。
期刊认定标准依照《中国政法大学期刊分类办法》执行,但《中国政法大学学报》和《证据科学》除外。
2.入选中国政法大学“学术十星”论文,计5分(合著的获奖论文加分由合著者均摊)。
3.已结项的“国家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项目和“北京市大学生科学研究与创业行动计划”项目,项目负责人计2分,其他成员计1分;上述项目未结项的,项目负责人计1分。
(二)实践成果
1.获得国家级竞赛一等奖(第一名),计5分/项/人;
2.获得国家级竞赛二等奖(第二名)、省部级竞赛一等奖(第一名),或在国家级、省部级竞赛决赛阶段获得最佳单项奖,计3.5分/项/人;
3.获得国家级竞赛三等奖(第三名)、省部级竞赛二等奖(第二名),计2分/项/人;
4.获得国际性比赛(包括邀请赛)前三名或最佳单项奖,计5分/项/人;获得国际性比赛(包括邀请赛)优胜奖(第四、五、六名),计3分/项/人(国际性比赛的国内选拔赛视为省部级竞赛)。
上述竞赛获奖名次均以竞赛奖项实际排名为准,例如竞赛设特等奖,则一等奖适用本办法二等奖加分规定,依次类推;如竞赛设金奖、银奖、铜奖,则分别适用本办法一、二、三等奖加分规定。
对于仅需线上提交作品的竞赛,以及对参赛队员人数、队员出场场次等事项无严格规定的团体性竞赛,采用获奖团队所有队员均摊加分的办法。
第十条 科研和实践成果的取得,即成果发表或获奖时间,应当在推免当年8月31日之前。
第十一条 同一成果符合多项加分条件,或同一竞赛获得多个奖项,按分值最高项进行加分,不重复加分。
第十二条 实践成果认定依据《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实践成果认定目录》执行。其他文化、体育及社会工作获得特别优异成绩的,由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比照本条相关规定研究确定,加分1-2分。
第十三条 学校组成专门答辩委员会,对申请推免加分的论文进行答辩。答辩委员会有权根据答辩情况,裁定不予加分或者给予不超过5分的加分。
第三章 推免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个人申请
学生符合推免基本条件可以向学院提交推免申请,同时提交科研、实践相关成果(发表作品原件)、获奖证书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学院初选
(一)学院依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对申请推免生的成绩及相关材料进行初审。
(二)学院进行学生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排名,并进行院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
公示信息除排名外,还应包含学生申请加分的所有科研、实践成果目录。
第十六条 复核和推免生候选人的确定
(一)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学院提交的推免生初选名单及其科研和实践成果进行复核,并组织答辩委员会进行论文答辩。
(二)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复核和答辩结果拟定学校推免生候选人名单并报推免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
(三)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对推免生候选人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
如对公示的推免生候选人名单有异议,可以书面或口头向教务处提出。经调查核实,确有误排误选情形,应当重新进行排名和推荐;确属不符合推免条件者应予以撤换。
(四)推免生候选人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推免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并予以公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推免生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申请攻读外校硕士研究生(即“外推”),一般为10%。学校鼓励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积极申报外校。
凡推免生分配名额在6人以上的专业应当有1人外推,自愿申请外推人数不足时,排名末位的学生应当外推,如排名末位学生不同意外推则视为放弃推免资格,由备选学生依次递补。
第十八条 推免生应当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并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网上报名,按申请院校要求到指定报考点进行现场确认、参加推免生复试等。
第十九条 推免生如无招生单位接收,则其推免资格作废。
第二十条 修读双专业双学位学生应当以第一专业申请推免资格。
第二十一条 关于推荐优秀学生干部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保留入学资格留校工作的实施办法,以及关于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研究生支教团选拔工作的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推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