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多渠道促进我国高层次专门人才的成长,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作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可以根据本办法,向本校申请硕士、博士学位。
第三条 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授予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中国政法大学学位授予办法》的规定执行。凡学校已授予过3届以上毕业研究生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可以开展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已授予过5届以上毕业研究生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且该学科、专业为国家级重点学科,可以开展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博士学位工作。
第二章 硕士学位的申请与受理
第四条 申请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提出硕士学位资格审查申请:
(一)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3年以上,或虽无学士学位但已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
(二)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已公开发表或出版与申请硕士学位学科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具有其他能够证明本人学术水平的成果,确因工作单位性质或者成果内容要求不宜公开发表的除外;
(三)遵纪守法,思想政治表现和道德品质良好,经所在工作单位(或档案所在单位)鉴定并推荐。
第五条 具备基本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学士或者硕士、博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二)最后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三)科研成果(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四)申请人所在单位提供的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第六条 申请硕士学位资格认定的基本程序:
(一)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有关二级培养单位提出硕士学位资格审查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领取并填写《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资格审查及答辩资格确认表》;
(二)各二级培养单位依据本单位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资格审查要求,进行现场资格确认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通过后,将申请人材料及申请人名单汇总表报研究生院复核;
(三)研究生院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对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资格予以认定并开展后续的同等学力水平认定工作。
第七条 申请人须通过以下三方面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一)对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
申请人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在申请专业相关实务工作部门工作5年以上取得突出业绩,获得正省部级及上级部门党政机关以国徽章直接授予的奖励或荣誉;
2.近5年内独立发表C类论文3篇,论文的类别认定以《中国政法大学学术论文评价办法》规定为准;
3.完成所申请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要求,课程学习成果得到学校认可;
4.符合申报专业所在二级培养单位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上条件中,课程学习成果由开放教育管理办公室予以认定,其他均由各二级培养单位及研究生院予以认定。
(二)对申请人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1.学校组织的课程考试
学校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按照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进行考试。考试按照相同专业在校研究生的考试要求和评卷标准进行。
同等学力人员专业学位课程水平认定考试由研究生院统一管理,各二级培养单位等部门可根据学校安排承担考试的组织工作。
2.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申请人应当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申请人自通过申请硕士学位资格审查之日起5年内未通过学校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当次申请无效。
(三)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申请人应当在通过全部考试后的1年内提交学位论文,并在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论文答辩,否则当次申请无效。
1.学位论文水平认定申请条件
(1)通过学校组织的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2)所有考试科目中通过最后1门考试的日期距当次答辩资格审查日期在1年之内。
2.学位论文水平认定申请程序
(1)申请人在通过最后一门考试后向有关二级培养单位提交《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资格审查及答辩资格确认表》及相关材料;
(2)各二级培养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通过后,将申请人材料及申请人名单汇总表报研究生院复核;
(3)研究生院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通过后,由各培养单位分配学位论文导师并开始撰写论文,1年内提交论文。
3.学位论文要求
(1)申请人须在学校相关专业硕士生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完成学位论文;
(2)学位论文撰写须符合《中国政法大学学位授予办法》《中国政法大学学位论文学术规范审查办法》等相关规定。
4.学位论文评阅
(1)学校聘请不少于3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进行评阅,其中至少有1名本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所聘请的论文评阅人应当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成绩突出的专家。申请人的推荐人、指导教师不得担任论文评阅人;
(2)论文评阅人应当根据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评阅,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提出修改意见。
5.学位论文答辩
(1)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5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3名硕士生指导教师、1名本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推荐人、指导教师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成员;
(2)论文答辩委员会应当根据答辩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申请人申请学位所在的二级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3)论文答辩应当公开举行并详细记录。
6.通过学位论文水平认定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共有两次学位申请机会。
申请人进入学位申请程序后,学位论文在评阅、答辩、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的任一环节未获通过的,视为一次学位申请。
首次申请学位但未通过的,再次申请学位应在半年后、一年内提出。再次申请在任一环节仍未通过的,本次同等学力学位申请无效。
第三章 博士学位的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申请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博士学位资格审查申请:
(一)获得硕士学位后工作5年以上;
(二)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教学、科研、专门技术领域作出突出成绩(须符合以下所有款项):
1.独立发表A类论文1篇及C类论文6篇;或独立发表C类论文9篇;或出版由个人独立撰写的学术专著并独立发表C类论文6篇;论文的类别和成果的认定分别以《中国政法大学学术论文评价办法》《中国政法大学科研成果认定办法》为准。
2.获得省、部级以上优秀学术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
3.具有正高级职称或相应职级。
第九条 具备基本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硕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二)最后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三)公开发表的有关学术论文、出版的专著,以及获奖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四)职称、职级证明;
(五)准备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的初稿,且在10万字以上;
(六)申请人所在单位提供的申请人简历,以及关于申请人道德品质、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水平、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七)2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的推荐书(加印密封),推荐人中至少有1名为本校博士生指导教师。
第十条 学校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资格审查小组(以下简称“资格审查小组”)对申请人的基本条件、学术水平、知识结构和业务能力等进行审查,确定资格审查合格人员名单。
第十一条 申请人须通过以下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一)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作出成绩的认定;
对申请人完成本职工作,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作出成绩的认定,由资格审查小组在审核申请人提出申请学位资格时,综合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后作出认定结论。
(二)申请人专业、知识水平的认定
对申请人专业理论基础、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由研究生院按照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以考试方式进行。已经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2周内向研究生院申请办理应修课程的听课或考试手续。听课或考试均应当严格按照本校相同专业博士研究生的要求进行,即同堂上课,使用同一考试时间、试卷和评卷标准。
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应当在1年内通过全部课程考试,未通过全部课程考试者,当次申请无效。
对于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者,经有关专家推荐,二级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直接申请参加博士论文答辩。
(三)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申请人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后,须在1年内完成论文答辩。申请学科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应指定博士生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论文进行必要的指导。
1.科研要求
(1)申请人须在学校博士生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在校参加为期不少于3个月的与论文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并在论文答辩前以中国政法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独立发表C类论文一篇;
(2)申请人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应是在工作实践中由本人独立完成的成果,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撰写须符合《中国政法大学学位授予办法》《中国政法大学学位论文学术规范审查办法》等相关规定。
2.学位论文评阅
(1)学校聘请不少于5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进行评阅,其中本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不少于3名。所聘请的论文评阅人应当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成绩突出的专家。申请人的推荐人、指导教师不得担任论文评阅人;
(2)论文评阅人应当根据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是否达到博士学位水平进行评阅,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提出修改意见。
3.学位论文答辩
(1)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7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4名博士生指导教师、2名本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推荐人、指导教师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成员。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须经申请人申请学位所在的二级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可;
(2)论文答辩委员会应当根据答辩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申请人申请学位所在的二级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3)论文答辩应当公开举行并详细记录。
4.申请人进入学位申请程序后,学位论文在评阅、答辩、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的任一环节未获通过的,视为一次学位申请。
首次申请学位但未通过的,再次申请学位应在半年后、二年内提出。再次申请在任一环节仍未通过的,本次同等学力学位申请无效。
第四章 学位授予
第十二条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其申请学位所在的二级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后,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并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第十三条 申请人不得在向本校申请学位的同时,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第五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四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实行学校和各二级培养单位两级管理制度。研究生院是学校同等学力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同等学力人员管理政策的制定、政策执行的督导、资格复审等的审批。各二级培养单位是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同等学力人员现场确认、资格初审等工作。
第十五条 各二级培养单位开展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工作,应明确由一名院(所)领导负责,配备专职的正式工作人员负责具体工作。各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规范质量管理过程,制定具体的同等学力人员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各二级培养单位必须按照学校有关档案管理的要求,指定专人保管好有关档案,所有档案必须材料齐全,并应在学位授予工作结束后三个月内整理立卷,送交校档案馆统一归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港、澳、台地区及已获得博士、硕士学位的人员申请学位,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之外的其他相关事项,参照《中国政法大学学位授予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并获得学位,表明其学术水平已经达到所获学位的水平,但不涉及学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政法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同等学力人员课程学习及水平认定考试办法》(法大发〔2019〕53 号)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